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信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7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信宏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079號、調偵字第34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易字第8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萬信宏犯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萬信宏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證人葉靜雯、郭政彥、廖國雄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度存字第269號提存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條經立法者修正,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惟前揭條文修正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前段有關罰金刑數額提高30倍之規定具體明文化,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均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被告自107 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多次無故侵入告訴人公司之電腦相關設備,因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所反覆輸入之帳號、密碼相同,侵害之法益同一,其先後多次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舉動間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1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二)被告長期從事與電腦資訊有關之工作,為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2 頁),其對於關於電腦資訊之專業倫理及法律基本常識之認識及理解,應較一般人為高,竟利用曾任職於連訊公司而取得之帳號、密碼,於自連訊公司離職後,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電腦相關設備,危害告訴人公司對於會員資料管理之安全,行為實有不該;(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非無意與告訴人和解,但因金額差距過大,且告訴人為展現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認不宜與被告和解,致無法達成和解。(四)並審酌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見警卷第1 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為緩刑之諭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電腦相關設備之時間非短,復未能尋得告訴人之原諒,而告訴人不願意和解之理由亦為一般人得以理解,故本院認不宜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麗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6079號109年度調偵字第342號被 告 萬信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 上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信宏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起,任職於連訊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訊公司),擔任行動應用部總監,因業務所需而獲配連訊公司受優力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優力美公司)委託經營管理及維護之「華文專業鋼鐵網」(網址http://www.steelnet.com.tw)帳號「alex」及密碼「alex6868」。「華文專業鋼鐵網」為會員制收費網站,網站內容主要為鋼鐵業相關新聞及價格行情等資訊。嗣萬信宏於107年2月28日自連訊公司離職,於同年3月2日進入天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 號14樓之8)擔任管理部經理,負責該公司之「SNN寰宇鋼鐵網」經營開發等業務,由於萬信宏於離職後上網時發現其仍可使用上揭帳號、密碼進入優力美公司之「華文專業鋼鐵網」查詢資料,竟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明知其自連訊公司離職後,並無使用舊有帳號、密碼登入「華文專業鋼鐵網」之權利,仍自107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凌晨0時止,多次在其高雄市○○區○○○路0 號家中、天璽公司辦公室等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利用上揭舊有帳號及密碼進入「華文專業鋼鐵網」查詢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優力美公司。嗣因優力美公司察覺有異,經清查發現萬信宏所使用之「alex」帳號仍有持續登入網站之情形,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優力美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移送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萬信宏之供述 │被告就上揭妨害電腦使用││ │ │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供││ │ │陳其在離職後確有以上揭││ │ │舊有帳號密碼進入「華文││ │ │專業鋼鐵網」,但只有瀏││ │ │覽該網站內新聞及鋼鐵行││ │ │情資訊等語。 │├──┼───────────┼───────────┤│ 二 │告訴代表人葉靜雯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三 │證人即告訴人之資管人員│證明被告在自連訊公司離││ │郭政彥之證述 │職後,其所使用之「alex││ │ │」帳號並未被刪除,被告││ │ │仍得使用該舊有帳號密碼││ │ │進入「華文專業鋼鐵網」││ │ │,是在告訴人公司發現有││ │ │異,進行清查始發現之事││ │ │實。 │├──┼───────────┼───────────┤│ 四 │告訴人提出之華文專業鋼│佐證被告在其離職後,仍││ │鐵網會員管理系統-使用 │以帳號「alex」登入華文││ │者帳號維護資料、會員登│專業鋼鐵網之事實。 ││ │入紀錄報表1份。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 。被告多次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密接 為之,侵害之法益同一,應認各罪行為均係接續犯而僅論以一 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1罪嫌部分: ㈠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 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 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是營業秘密法所稱 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 要件始足當之。次按工商秘密或營業秘 密所要求之「秘密性」,係指非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者,須 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 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 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綜合判斷之。至於客戶資訊之 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 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 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 業秘密。惟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 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 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 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最高法 院99年度臺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辯稱:其以上 揭帳號登入「華文專業鋼鐵網」僅能閱覽新聞及鋼鐵價格行情 資料,並未看過會員客戶資料等語。經查:告訴人公司雖指稱 被告無故入侵「華文專業鋼鐵網」而取得該網站之會員客戶資 料、新聞及鋼鐵價格行情資料之營業秘密等情。然證人即告訴 人公司資管人員郭政彥到庭證稱:我只能看出帳號「alex」有 瀏覽一些文章,沒辦法查他在網站上取得什麼資料等語,已難 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再者,告訴人公司指稱之會員客戶 資料,僅係單純之公司(客戶)名稱、聯絡人姓名及其電子郵 件信箱,並非告訴人公司經過分析、整理之有關客戶喜好、特 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特殊資訊等情,此 有該網站使用者帳號維護資料、停權會員清單資料1 份附卷可 稽,亦即該等資料僅為一般商品或服務交易中客戶均會提供予 賣方之名稱、聯絡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等基本資料,係由 客戶在交易時所提供,告訴人公司取得該等客戶資料無須花費 長時間之精神或複雜之蒐集,實難謂該等客戶曾向告訴人公司 購買會員權利,即可謂該等客戶之聯絡資訊具有秘密性,而為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又該等客戶只要付費加入會員,取得帳號 密碼後,即可觀覽該網站所揭露之新聞及鋼鐵行情資訊,且未 管制會員不得將所觀看之資料內容甚或密碼告知他人,亦難謂 告訴人公司就該網站所提供之新聞及鋼鐵價格行情資料,主觀 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是本件告訴人 公司所指之會員客戶資料及該網站所提供會員觀覽之新聞與價 格行情,自與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營業秘密」有間,是縱被 告有無故侵入該網站觀覽資料甚或將該網站之帳號密碼提供他 人使用,要難遽對被告以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責相繩。惟此等 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前開妨害電腦使用犯行間,有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檢 察 官 陳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