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6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玉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52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132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玉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履行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許玉濱自民國106 年8 月13日起至107 年10月16日止,受雇於「冠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中公司),並派駐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陽明春曉大樓」擔任管理員兼組長,負責收取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後轉交予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係以收取、保管管理費等款項及協助匯款為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許玉濱明知「陽明春曉大樓」雖未硬性規定所收款項之入帳及付款時間,然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係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不得據為己有或挪作他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收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大樓之管理費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7萬4,350 元後,於107 年10月16日離職移交時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侵占入己。嗣因「陽明春曉大樓」及「冠中公司」查核管理費及相關帳目後發現有異,進而發現上情。 二、證據名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簡易判決得僅記載證據名稱) 被告許玉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供述證據: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方順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非供述證據: 被告挪用管理費之收據、住戶繳費報表、「陽明春曉大樓」對帳資料總表、管委會帳戶存摺內頁列印資料、冠中公司存入憑條2 紙(冠中公司已將被告侵占款項匯至「陽明春曉大樓」管理委員會帳戶)。 三、論罪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規定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修正前罰金刑3,000 元以下經提高30倍後,為9 萬元以下,修正後之內容就併科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並未變動,則修正前後既均未變更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收取附表一編號1 至94號所示款項後,雖因「陽明春曉大樓」未硬性規定所收款項之入帳及付款時間,無須於收取各筆款項後隨即交回,然其至遲仍應於離職前將款項移交予「陽明春曉大樓」管理委員會,而其未於離職時將其在任職期間所收取如附表一之款項移交予「陽明春曉大樓」管理委員會,而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予以侵占入己,應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竟不思克盡職守,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擅將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侵占入己,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冠中公司成立調解,同意以37萬4,350 元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並同意本院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宣告等情,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本院109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61號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及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審易卷第65至67、83、89頁),堪認被告犯後已知所悔悟,並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卷,見本院審易卷第93至95頁)及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五、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緩刑要件,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方面成立調解,並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並同意本院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宣告一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已認真致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而可認有真心悔過,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再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方面雖已調解成立,惟尚未履行完畢,為督促被告填補損害以修復所生危害,本院參酌被告及告訴人之意見,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履行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以確保告訴人所受損害之適當填補。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據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查被告侵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管理費等款項,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且被告事後亦未賠償予告訴人,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告訴人業於審理中與被告調解成立,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民事責任,若再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起訴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收款日期 │ 戶號 │ 姓名 │繳交月份 │ 金額 │ 流水號 │ │ │年/月/日 │ │ │ │(新臺幣)│ │ ├──┼─────┼────┼─────┼─────┼─────┼────┤ │1 │107/7/08 │1-09-2 │黃清芳 │107.7-8 │ 3,300 │067288 │ ├──┼─────┼────┼─────┼─────┼─────┼────┤ │2 │107/7/09 │9-04-1 │陳學怡 │107.5-6 │ 4,700 │067297 │ ├──┼─────┼────┼─────┼─────┼─────┼────┤ │3 │107/7/10 │7-07-1 │賴月慧 │107.5-6 │ 3,300 │067298 │ ├──┼─────┼────┼─────┼─────┼─────┼────┤ │4 │107/7/10 │3-03-1 │劉金鳳 │107.5-6 │ 4,500 │067299 │ ├──┼─────┼────┼─────┼─────┼─────┼────┤ │5 │107/7/10 │9-03-2 │蘇瑞璋 │107.5-6 │ 3,800 │067300 │ ├──┼─────┼────┼─────┼─────┼─────┼────┤ │6 │107/7/11 │5-07-2 │蔡淑慧 │107.7-8 │ 3,400 │067301 │ ├──┼─────┼────┼─────┼─────┼─────┼────┤ │7 │107/7/13 │1-06-1 │蘇梅桂 │107.5-6 │ 4,000 │067302 │ ├──┼─────┼────┼─────┼─────┼─────┼────┤ │8 │107/7/14 │3-08-2 │陳純珠 │107.7-8 │ 3,300 │067303 │ ├──┼─────┼────┼─────┼─────┼─────┼────┤ │9 │107/7/14 │5-11-2 │吳曉龍 │107.5-6 │ 6,900 │067304 │ ├──┼─────┼────┼─────┼─────┼─────┼────┤ │10 │107/7/16 │7-06-2 │李桂珠 │107.7-8 │ 3,100 │067305 │ ├──┼─────┼────┼─────┼─────┼─────┼────┤ │11 │107/7/23 │店88號 │李正龍 │107.5-6 │ 1,650 │067306 │ ├──┼─────┼────┼─────┼─────┼─────┼────┤ │12 │107/7/22 │9-07-1 │闕 傑 │107.7-8 │ 4,800 │067307 │ ├──┼─────┼────┼─────┼─────┼─────┼────┤ │13 │107/7/24 │1-04-1,1│劉敦岱 │107.7-8 │ 7,200 │067308 │ │ │ │-04-2 │ │ │ │ │ ├──┼─────┼────┼─────┼─────┼─────┼────┤ │14 │107/7/25 │5-05-1 │張謝秀枝 │107.7-8 │ 4,000 │067310 │ ├──┼─────┼────┼─────┼─────┼─────┼────┤ │15 │107/7/28 │5-07-1 │陳隆勳 │107.7-8 │ 4,800 │067311 │ ├──┼─────┼────┼─────┼─────┼─────┼────┤ │16 │107/7/29 │3-03-2 │柳又睿 │107.7-8 │ 4,600 │067312 │ ├──┼─────┼────┼─────┼─────┼─────┼────┤ │17 │107/7/30 │5-06-1 │江瓊華 │107.7-8 │ 4,000 │067313 │ ├──┼─────┼────┼─────┼─────┼─────┼────┤ │18 │107/7/31 │9-10-2 │梁貴堡 │107.7-8 │ 16,200 │067314 │ ├──┼─────┼────┼─────┼─────┼─────┼────┤ │19 │107/7/31 │7-05-1 │葉昭君 │107.7-8 │ 4,100 │067315 │ ├──┼─────┼────┼─────┼─────┼─────┼────┤ │20 │107/8/03 │9-06-1 │梁金村 │107.7-8 │ 4,700 │067316 │ ├──┼─────┼────┼─────┼─────┼─────┼────┤ │21 │107/8/03 │7-09-2 │林正悅 │107.7-8 │ 4,300 │067317 │ ├──┼─────┼────┼─────┼─────┼─────┼────┤ │22 │107/8/04 │7-10-1 │黃美珠 │107.7-8 │ 3,500 │067318 │ ├──┼─────┼────┼─────┼─────┼─────┼────┤ │23 │107/8/12 │3-07-1 │陳建宏 │107.7-8 │ 2,800 │067329 │ ├──┼─────┼────┼─────┼─────┼─────┼────┤ │24 │107/8/14 │76號 │林東萱 │107.7-8 │ 1,890 │067330 │ ├──┼─────┼────┼─────┼─────┼─────┼────┤ │25 │107/8/15 │3-04-2 │劉周錦雲 │107.7-8 │ 4,100 │067331 │ ├──┼─────┼────┼─────┼─────┼─────┼────┤ │26 │107/8/16 │9-03-1 │曾中和 │107.7-8 │ 5,100 │067333 │ ├──┼─────┼────┼─────┼─────┼─────┼────┤ │27 │107/8/17 │7-10-2 │李淑玲 │107.7-8 │ 4,100 │067334 │ ├──┼─────┼────┼─────┼─────┼─────┼────┤ │28 │107/8/18 │1-07-1 │黃敏雄 │107.7-8 │ 3,800 │067335 │ ├──┼─────┼────┼─────┼─────┼─────┼────┤ │29 │107/8/20 │9-02-1 │鄭文儒 │107.7-8 │ 4,300 │067336 │ ├──┼─────┼────┼─────┼─────┼─────┼────┤ │30 │107/8/21 │3-06-2 │董銘亮 │107.7-8 │ 3,500 │067338 │ ├──┼─────┼────┼─────┼─────┼─────┼────┤ │31 │107/8/21 │7-05-2 │張麗容 │107.7-8 │ 4,100 │067339 │ ├──┼─────┼────┼─────┼─────┼─────┼────┤ │32 │107/8/22 │9-06-2 │洪鋒文 │107.7-8 │ 4,600 │067340 │ ├──┼─────┼────┼─────┼─────┼─────┼────┤ │33 │107/8/22 │9-04-2 │劉春美 │107.7-8 │ 3,800 │067341 │ ├──┼─────┼────┼─────┼─────┼─────┼────┤ │34 │107/8/22 │7-04-2 │楊金生 │107.7-8 │ 4,300 │067342 │ ├──┼─────┼────┼─────┼─────┼─────┼────┤ │35 │107/9/02 │3-08-2 │陳純珠 │107.9-10 │ 3,300 │065604 │ ├──┼─────┼────┼─────┼─────┼─────┼────┤ │36 │107/9/02 │5-04-1 │薛進喜 │107.7-8 │ 5,000 │065605 │ ├──┼─────┼────┼─────┼─────┼─────┼────┤ │37 │107/9/03 │7-07-2 │黃建華 │107.7-8 │ 3,700 │065606 │ ├──┼─────┼────┼─────┼─────┼─────┼────┤ │38 │107/9/03 │3-11-1 │陳相如 │107.7-8 │ 4,400 │065607 │ ├──┼─────┼────┼─────┼─────┼─────┼────┤ │39 │107/9/03 │5-06-1 │江瓊華 │107.9-10 │ 4,000 │065608 │ ├──┼─────┼────┼─────┼─────┼─────┼────┤ │40 │107/9/03 │7-06-1 │郭淑燕 │107.7-8 │ 3,500 │065609 │ ├──┼─────┼────┼─────┼─────┼─────┼────┤ │41 │107/9/03 │5-04-2 │黃焜杲 │107.9-10 │ 5,200 │065610 │ ├──┼─────┼────┼─────┼─────┼─────┼────┤ │42 │107/9/04 │9-08-1 │闕 卿 │107.7-8 │ 1,000 │065611 │ ├──┼─────┼────┼─────┼─────┼─────┼────┤ │43 │107/9/04 │9-08-1 │高雄銀行九│107.7-8 │ 4,000 │065613 │ │ │ │ │如分行 │ │ │ │ ├──┼─────┼────┼─────┼─────┼─────┼────┤ │44 │107/9/04 │3-07-2 │王霞君 │107.9-10 │ 4,100 │065614 │ ├──┼─────┼────┼─────┼─────┼─────┼────┤ │45 │107/9/05 │9-04-1 │陳學怡 │107.7-8 │ 4,700 │065615 │ ├──┼─────┼────┼─────┼─────┼─────┼────┤ │46 │107/9/05 │店90號 │陳浩 │107.7-8 │ 1,740 │065616 │ ├──┼─────┼────┼─────┼─────┼─────┼────┤ │47 │107/9/05 │7-08-2 │傅淑如 │107.7-8 │ 3,100 │065617 │ ├──┼─────┼────┼─────┼─────┼─────┼────┤ │48 │107/9/05 │3-03-1 │劉金鳳 │107.7-8 │ 4,500 │065618 │ ├──┼─────┼────┼─────┼─────┼─────┼────┤ │49 │107/9/05 │店88號 │李正龍 │107.7-8 │ 1,650 │065620 │ ├──┼─────┼────┼─────┼─────┼─────┼────┤ │50 │107/9/05 │9-02-2 │林宥彤 │107.7-8 │ 3,800 │065621 │ ├──┼─────┼────┼─────┼─────┼─────┼────┤ │51 │107/9/05 │5-08-1 │吳華 │107.7-8 │ 4,400 │065622 │ ├──┼─────┼────┼─────┼─────┼─────┼────┤ │52 │107/9/05 │店78號 │蘇郁婷 │107.5-8 │ 3,660 │065623 │ ├──┼─────┼────┼─────┼─────┼─────┼────┤ │53 │107/9/05 │1-10-2 │黃麗絲 │107.7-10 │ 6,200 │065624 │ ├──┼─────┼────┼─────┼─────┼─────┼────┤ │54 │107/9/07 │7-09-1 │吳清文 │107.7-8 │ 3,100 │065625 │ ├──┼─────┼────┼─────┼─────┼─────┼────┤ │55 │107/9/08 │店72號 │吳金 │107.7-8 │ 360 │065626 │ ├──┼─────┼────┼─────┼─────┼─────┼────┤ │56 │107/9/08 │店72號 │吳金 │107.7-8 │ 3,640 │065627 │ ├──┼─────┼────┼─────┼─────┼─────┼────┤ │57 │107/9/12 │7-07-1 │賴月慧 │107.7-8 │ 3,300 │065638 │ ├──┼─────┼────┼─────┼─────┼─────┼────┤ │58 │107/9/12 │9-09-1 │李志憲 │107.7-8 │ 4,800 │065639 │ ├──┼─────┼────┼─────┼─────┼─────┼────┤ │59 │107/9/15 │3-05-1 │王純良 │107.9-10 │ 2,600 │065640 │ ├──┼─────┼────┼─────┼─────┼─────┼────┤ │60 │107/9/15 │5-05-1 │張謝秀枝 │107.9-10 │ 4,000 │065641 │ ├──┼─────┼────┼─────┼─────┼─────┼────┤ │61 │107/9/16 │7-06-2 │李桂珠 │107.9-10 │ 3,100 │065642 │ ├──┼─────┼────┼─────┼─────┼─────┼────┤ │62 │107/9/17 │9-07-1 │闕 傑 │107.9-10 │ 4,800 │065643 │ ├──┼─────┼────┼─────┼─────┼─────┼────┤ │63 │107/9/20 │店80號 │陳錦順 │107.9-10 │ 1,800 │065644 │ ├──┼─────┼────┼─────┼─────┼─────┼────┤ │64 │107/9/21 │1-04-1,1│劉敦岱 │107.9-10 │ 7,200 │065645 │ │ │ │-04-2 │ │ │ │ │ ├──┼─────┼────┼─────┼─────┼─────┼────┤ │65 │107/9/26 │3-10-2 │劉樹童 │107.7-8 │ 7,300 │065646 │ ├──┼─────┼────┼─────┼─────┼─────┼────┤ │66 │107/9/29 │1-10-1 │黃承華 │107.9-10 │ 6,100 │065647 │ ├──┼─────┼────┼─────┼─────┼─────┼────┤ │67 │107/9/29 │7-09-2 │林正悅 │107.9-10 │ 4,300 │065648 │ ├──┼─────┼────┼─────┼─────┼─────┼────┤ │68 │107/9/08 │1-07-2 │洪賜隆 │107.7-8 │ 3,900 │065619 │ ├──┼─────┼────┼─────┼─────┼─────┼────┤ │69 │107/9/08 │3-10-1 │施麗艷 │107.9-10 │ 3,800 │065628 │ ├──┼─────┼────┼─────┼─────┼─────┼────┤ │70 │107/9/09 │店469 │鐘秋鳳 │107.7-8 │ 1,650 │065629 │ ├──┼─────┼────┼─────┼─────┼─────┼────┤ │71 │107/9/09 │店74 │孟繁文 │107.7-8 │ 1,560 │065630 │ ├──┼─────┼────┼─────┼─────┼─────┼────┤ │72 │107/9/09 │9-05-1 │孟尚緯 │107.7-8 │ 4,500 │065631 │ ├──┼─────┼────┼─────┼─────┼─────┼────┤ │73 │107/9/10 │3-04-1 │蔡秀 │107.7-8 │ 3,400 │065632 │ ├──┼─────┼────┼─────┼─────┼─────┼────┤ │74 │107/9/10 │店86 │耿麗珠 │107.7-8 │ 2,220 │065633 │ ├──┼─────┼────┼─────┼─────┼─────┼────┤ │75 │107/9/10 │1-11-2 │李光偉 │107.9-10 │ 6,400 │065634 │ ├──┼─────┼────┼─────┼─────┼─────┼────┤ │76 │107/9/11 │5-11-1 │陳國安 │107.5-6 │ 6,800 │065635 │ ├──┼─────┼────┼─────┼─────┼─────┼────┤ │77 │107/9/11 │1-09-2 │黃清芳 │107.9-10 │ 3,300 │065636 │ ├──┼─────┼────┼─────┼─────┼─────┼────┤ │78 │107/9/11 │5-07-2 │蔡淑慧 │107.9-10 │ 3,400 │065637 │ ├──┼─────┼────┼─────┼─────┼─────┼────┤ │79 │107/10/02 │3-04-2 │劉周錦雲 │107.9-10 │ 4,100 │077458 │ ├──┼─────┼────┼─────┼─────┼─────┼────┤ │80 │107/10/03 │9-02-1 │鄭文儒 │107.9-10 │ 4,300 │077459 │ ├──┼─────┼────┼─────┼─────┼─────┼────┤ │81 │107/10/03 │1-05-2 │陳相達 │107.9-10 │ 3,500 │077460 │ ├──┼─────┼────┼─────┼─────┼─────┼────┤ │82 │107/10/04 │店76 │林東萱 │107-9-10 │ 1,890 │077461 │ ├──┼─────┼────┼─────┼─────┼─────┼────┤ │83 │107/10/04 │9-07-2 │邱水戊 │107.9-10 │ 5,000 │077462 │ ├──┼─────┼────┼─────┼─────┼─────┼────┤ │84 │107/10/06 │7-10-1 │黃美珠 │107.9-10 │ 3,500 │077463 │ ├──┼─────┼────┼─────┼─────┼─────┼────┤ │85 │107/10/08 │3-03-2 │柳又睿 │107.9-10 │ 4,600 │077464 │ ├──┼─────┼────┼─────┼─────┼─────┼────┤ │86 │107/10/08 │1-06-2 │謝寶晉 │107.9-10 │ 3,700 │077465 │ ├──┼─────┼────┼─────┼─────┼─────┼────┤ │87 │107/10/09 │1-09-2 │黃清芳 │107.11-12 │ 2,800 │077467 │ ├──┼─────┼────┼─────┼─────┼─────┼────┤ │88 │107/10/09 │9-03-1 │曾中和 │107.9-10 │ 5,100 │077468 │ ├──┼─────┼────┼─────┼─────┼─────┼────┤ │89 │107/10/09 │7-04-1 │曾朝達 │107.9-10 │ 3,100 │077469 │ ├──┼─────┼────┼─────┼─────┼─────┼────┤ │90 │107/10/10 │9-08-2 │李美紅 │107.9-10 │ 4,400 │077470 │ ├──┼─────┼────┼─────┼─────┼─────┼────┤ │91 │107/10/10 │9-03-2 │蘇瑞璋 │107.7-8 │ 3,800 │077471 │ ├──┼─────┼────┼─────┼─────┼─────┼────┤ │92 │107/10/15 │3-03-2 │蔡秀錦 │107.11-12 │ 200 │077476 │ ├──┼─────┼────┼─────┼─────┼─────┼────┤ │93 │107/10/16 │店84 │鍾月玲 │107.7-8 │ 1,740 │077477 │ ├──┼─────┼────┼─────┼─────┼─────┼────┤ │94 │107/10/16 │3-07-1 │陳建宏 │107.9-10 │ 2,800 │077478 │ ├──┴─────┴────┴─────┴─────┼─────┴────┤ │合計: │374,350元 │ └─────────────────────────┴──────────┘ 附表二: ┌────────────────────────────┐ │緩刑條件(本院109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61號調解筆錄) │ ├────────────────────────────┤ │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即告訴人冠中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 │人指定帳戶(帳戶詳卷),給付日期分別為: │ │(一)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前給付│ │ 完畢。 │ │(二)新臺幣參拾陸萬元,自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 │ 畢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