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霖 黃孟暄 張茜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6 、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109 年6 月18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七樓美容坊」負責人,並自110 年1 月31日、同年2 月1 日起分別以日薪新臺幣(下同)1,000 元雇用乙○○、丙○○在店任擔任行政、雜務及支援帶客等工作。甲○○、乙○○、丙○○3 人即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提供上址場所,容留成年女服務生與男客至包廂從事「半套」(俗稱「打手槍」,撫摸男性生殖器官至射精)之猥褻行為,收費方式為每50分鐘1,600 元,甲○○從中抽取800 元,其餘由女服務生分得。嗣於110 年2 月3 日16時許,有男客000 、000、000、000、000前往上址店內消費,接 續由甲○○、丙○○接待及介紹消費方式,並由女服務生000在A01包廂內為男客000、女服務生000在A02包廂 內為男客000、女服務生000在A03包廂內為男客00 0、女服務生999在A05 包廂內為男客000、女服務 生000在A08 包廂內為男客999,各從事「半套」性交 易服務。嗣警於同日16時3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乙○○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在卷,並與證人即男客000、000、00 0、000、999、證人即女服務生000、000、 000、999、000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互核相符,復 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業登記抄本各1 份、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9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3 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而言;「媒介」,係指具體的居間介紹而言,即行為人係對已有與他人性交易之意之人,具體的居間介紹,使之為性交易之行為。再者,容留、媒介在本質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如先為媒介後而為容留,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應為容留所吸收。又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98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男客000與女服務生000為警方查獲 時,雖尚未完成性交易且未支付對價;男客000、000 、000、000、雖分別已與女服務生000、000、 999、000完成性交易,惟均尚未給付性交易對價等節 ,業據上開男客及女服務生於警詢時證述明確,然被告3 人既已基於營利之意圖,著手容留及媒介「半套」猥褻行為,參酌前揭判決意旨,即無礙被告3 人本件犯行之成立。是核被告甲○○、丙○○、乙○○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3 人多次媒介、容留行為,各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時間、地點密接,應論以接續一行為。被告3 人媒介後復容留女子與男客性交易,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3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7 年9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丙○○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3 人不思循正途謀生,以美容坊掩飾色情,而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甲○○為「七樓美容坊」負責人,就本件犯行處於主導地位,其犯罪情節及惡性較重,而被告丙○○、乙○○均受雇於被告甲○○,處於從屬地位,其等犯罪情節及惡性均較輕;兼衡被告3 人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渠等容留猥褻行為之經營規模,及被告3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就被告丙○○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 、6 、11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並供其經營該美容坊之用,業據被告甲○○於警詢陳述明確(見警卷第6 頁),屬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物係供政府機關檢查時用,編號8 至10所示之物,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直接相關,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21所示之物則為女服務生等人所有,業據被告甲○○於警詢陳述明確(見警卷第6 頁),核與證人即女服務生000、999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 見警卷第57、89頁),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又依證人即男客000、000、000、000、000 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於受搜索當日性交易之價金均尚未 交付予被告甲○○(見警卷第51、62、73、83、94頁),且被告甲○○亦表示尚未收取(見警卷第12頁),是尚難認編號2 至3 所示款項為本案犯罪所得,自亦不予宣告沒收。又編號4 、5 所示之物,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直接相關,不予宣告沒收。 (五)被告丙○○、乙○○受雇之日薪均為1000元,上班時段自每日13時起,被告丙○○工作結束時間不一定,被告乙○○工作至同日23時結束,均每日結帳,由被告甲○○發放等情,業據被告丙○○、乙○○於警詢中陳述在卷(見警卷第23、39頁),核與被告甲○○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見警卷第14頁),鑒於員警係於當日16時33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時間尚早,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丙○○、乙○○當日已自被告甲○○處領取當日日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價額│所有人 │ │號│ │ │ │ ├─┼──────────────┼─────┼──────┤ │1 │週轉金 │36,800元 │甲○○ │ ├─┼──────────────┼─────┼──────┤ │2 │110 年2 月2 日白天營業額 │23,200元 │甲○○ │ ├─┼──────────────┼─────┼──────┤ │3 │110 年2 月2 日晚間營業額 │31,140元 │甲○○ │ ├─┼──────────────┼─────┼──────┤ │4 │110 年2 月2 日白天營業收支表│4 份 │甲○○ │ ├─┼──────────────┼─────┼──────┤ │5 │110 年2 月2 日晚間營業收支表│4 份 │甲○○ │ ├─┼──────────────┼─────┼──────┤ │6 │刷卡機(S/N:0000000) │1 臺 │甲○○ │ ├─┼──────────────┼─────┼──────┤ │7 │小姐名冊 │1 本 │甲○○ │ ├─┼──────────────┼─────┼──────┤ │8 │打卡單 │6 張 │甲○○ │ ├─┼──────────────┼─────┼──────┤ │9 │月報表 │2 張 │甲○○ │ ├─┼──────────────┼─────┼──────┤ │10│日報表 │10張 │甲○○ │ ├─┼──────────────┼─────┼──────┤ │11│暗門遙控器 │2 個 │甲○○ │ ├─┼──────────────┼─────┼──────┤ │12│保險套 │2 個 │000 │ ├─┼──────────────┼─────┼──────┤ │13│潤滑液 │1 瓶 │000 │ ├─┼──────────────┼─────┼──────┤ │14│保險套 │1 個 │000 │ ├─┼──────────────┼─────┼──────┤ │15│潤滑液 │1 瓶 │000 │ ├─┼──────────────┼─────┼──────┤ │16│保險套 │2 個 │000 │ ├─┼──────────────┼─────┼──────┤ │17│潤滑液 │2 瓶 │000 │ ├─┼──────────────┼─────┼──────┤ │18│保險套 │1 個 │999 │ ├─┼──────────────┼─────┼──────┤ │19│潤滑液 │1 瓶 │999 │ ├─┼──────────────┼─────┼──────┤ │20│保險套 │5 個 │000 │ ├─┼──────────────┼─────┼──────┤ │21│潤滑液 │1 瓶 │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