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優力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靜雯、天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依君、張迎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優力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雯 被 告 天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君 被 告 張迎秝 蘇益忠 萬信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