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亞全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鎮光 被 告 連家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簡字第904 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