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胡慧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莊頴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477 號、第934 號、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 月、9 月、8 月(均累犯)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上開判決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本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定之餘地。又觀諸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所載,無非係指摘上開判決對於累犯之認定與適用有所不當等情,顯係針對確定判決之內容及實體審判事項為爭執,然此情形,核屬上開確定判決是否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是本件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