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國議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國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國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3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8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