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百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百謀 鄭夙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瑩紋律師 參 與 人 中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張錦熙(已歿)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781號、第11358號、第13614號、第14032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40號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百謀犯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罪,共伍拾參罪,各處如附表 編號1至5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鄭夙雅犯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罪,共伍拾參罪,各處如附表 編號1至5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 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中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張錦熙、李百謀、鄭夙雅為之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附表各編號犯罪所得共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沒收,其中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貳拾捌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錦熙(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1年8月間死亡,被訴部分均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於107至108年間,擔任當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中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 00000號,下稱中原公司)董事長,綜理中原公司之業務與 財務運作,為從事經營管理業務之商業負責人;鄭夙雅於上開時段為中原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開拓業務、接單及文件審核等,為從事招攬業務之人;李百謀於上開時段則為中原公司之股東及監察人,並受張錦熙委託推廣中原公司業務,亦為從事招攬業務之人(下合稱張錦熙等3人)。張錦熙等3人均明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簡稱經發局)受經濟部指導,自107年1月1日起連續3年,為辦理補助所轄服務業、集合式住宅及一般住宅部門等汰換老舊之空調、冰箱、照明等設備,以落實節能要求,而訂定之「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中,關於107年間辦公室照明燈具及室內 停車場智慧照明之補助標準,均為「2呎燈具(含施工)-每組補助上限新臺幣(下同)1,000元、4呎燈具(含施工)- 每組補助上限1,200元,補助額度最高不逾總汰換費用1/2」,亦即經發局僅在前開上限金額內補助申請者汰換符合條件燈具實際支出費用之半數,剩餘半數費用應由申請者自行負擔,非一律以補助上限為定額補助。故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發票,並應依前開補助條件,照所實際支出之工、料及稅費等成本加計合理利潤後之售價,在附表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載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購置證明文件及統一發票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內據實填載支出費用。詎張錦熙等3人因經發局補助之對象為高雄市轄內之 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而需以附表各編號管委會之名義提出補助申請,無法以中原公司之名義申請,為求順利爭取大樓或集合住宅委託中原公司汰換燈具以獲取補助款,竟明知中原公司所施作如附表各編號「發票內容」欄所載燈具之工、料實際成本加計其他稅費及佣金後每具僅約460元 至900元不等,竟貪圖不法利益,意圖為中原公司不法之所 有,3人以上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各別犯意聯絡,由附表各編號所載之承辦人,分別向附表所示各大樓管委會負責人或承辦人員聲稱政府雖僅補助半數施作費用,但其餘半數施作費用將由中原公司自行吸收,各管委會僅需於領得經發局之補助款後,轉交予中原公司即可之說詞,並隱瞞其等所報之售價2,000元、2,400元,均係以前開補助金額上限之2倍浮 報,欲藉此獲取最高額補助此一事實而居於意思支配之地位,以此等方式利用不知各該燈具實際價格或市場行情,亦無法預見上開浮報情事,而與張錦熙等3人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不實會計憑證,以對經發局施用詐術之犯意聯絡之附表各編號所載主委或實際經手之人,分別代表提出或實際經手附表各編號之申請案,並於各該大樓或集合住宅在附表之申請文件內填妥相關基本資料、由代表人簽名蓋章後,再由各該中原公司之承辦人親自或指示中原公司不知情之職員,以107年間補助上限之每組1,000元或1,200元之2倍金額,加計營業稅後分別製作填載每組價格為2,520元、2,100元,或就部分較難施作者,以2,450元或2,500元報價,加計營業稅後分別為2,573元(四捨五 入)及2,625元,據以計算總金額之發票(附表編號23為例 外,但不影響此認定,理由詳後述),連同填載申請品項、前述汰換金額及補助款數額等細項後之附表各編號所載申請文件之業務上文書,自行或委託不知情之他人持以向經發局遞件申請而行使之,以前開詐術使經發局及受經發局委託辦理審核補助申請事宜之捷思環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思環能公司)不知情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各該大樓或集合住宅已實際支出發票及申請文件上所載每組1,000元、1,200元之價金(即應自負之半數價金)而符合補助條件,經發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乃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款項收取方式」欄所載時間,撥發分別依每組1,000元、1,200元(即政府應依申請價格補助之另外半數價金)計算之補助款,再由各該大樓或集合住宅以附表各編號所載匯款或現金交付等方式將全額補助款或扣除定金後之餘款交付予中原公司,以此方式詐得附表各編號合計6,282,325元,並足生損害於經發局辦理 補助計畫撥發款項之正確性及補助經費之有效運用。 二、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李百謀、鄭夙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李百謀、鄭夙雅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訴卷第71頁、本院卷一第313頁、卷 二第50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李百謀、鄭夙雅於廉政署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卷第6至12頁、第25至29頁、第35 至41頁、第51至55頁、本院卷一第61至77頁、第167、215頁、第310至311頁、卷二第49頁),核與證人張錦熙於廉政署詢問、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65至77頁、第97至101頁)、 證人即時任中原公司會計之吳姜英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廉政署卷一第136至139頁、第150至152頁)、附表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載證人之證述、捷思環能公司審核補助及現場查驗人員溫信鴻、蔡玉如、林月雯、盧祺丰、林怡靜、賴淑佩於廉政署詢問(廉政署卷五第468至498頁、廉政署卷六第3至16頁)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 載書物證、中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員工勞保投保資料(廉政署卷六第37至49頁)、107年度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 用電補助計畫(廉政署卷六第59至71頁、他一卷二第177至183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部分扣案表單(廉政署卷六第99至133頁、他一卷三第207至247頁)、中原公司承攬附表各編 號之汰舊補助案明細表(廉政署卷六第135至137頁、偵卷第17至21頁、第47至49頁、第79至81頁)在卷可稽,足徵李百謀、鄭夙雅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至附表編號3、13 、14、15、16、23各筆,固有含稅單價非2,520元與2,100元者,然李百謀、鄭夙雅均已供稱:含稅價2,573元者是以2,450元報價;含稅價2,625元者是以2,500元報價,因為這幾筆或較難施作、或數量較少,施工費都比較高,但都還是申請到1,200元之補助。至於編號23有含稅價為1,050元者,是因為108年度之補助上限只有500元,所以2倍之含稅價為1,050元等語(偵卷第8、11頁、第29至30頁、本院卷一第73至75 頁),可見各該筆仍係以補助上限之2倍價格提出申請,藉 以獲得最高補助款,縱使中原公司誤會可以申請之補助款上限(編號23之申請時間仍為107年間,可申請之補助上限應 為1,000元),或支出較高之施工費用但仍僅能申請至補助 上限(編號3、13、14、15、16),亦僅係中原公司之獲利 因此減少,不影響上開浮報行為之認定。 ㈡、另: 1、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所欲保護之法益為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之正確性,此由該條第4、5款之文字即可知悉,所謂會計事項,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為商業之資產、負債 、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故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憑證真實性之要求,即在確保憑證記載與「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等會計事項」相符,進而確保帳冊及財務報表等之正確性,是否構成上開罪名,自應實際檢視憑證、帳冊等所表徵經濟交易活動之實質內涵及原因為斷。查張錦熙等3人向附表各編號所載大樓、 集合住宅所為報價,固均為未稅價格每具2,000元或2,400元(含稅價原則為2,520元、2,100元,其餘數額者仍以補助款上限之2倍為基礎,已如前述),與記載於發票上之數額相 同,此價格雖可由廠商及市場機制自由決定,中原公司亦確有施作發票所載燈具品項,並非虛開之發票。但張錦熙等3 人此舉顯係作為浮報價格以詐取最高額補助之手段,且其等既僅向大樓或集合住宅收取由經發局補助之半數價金,該發票上記載之金額,必將與中原公司之實際收入不相符合,是各該發票上之金額記載,仍難謂係根據真實事項所為之記載,復足以影響中原公司會計事項之正確性,使實際收入與帳載收入不相符合,當足以構成本罪,此與中原公司是否依發票上所載金額記帳並報稅,復自行繳納營業稅而可能減少其獲利,均無關涉而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2、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交易之相對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亦即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或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鄭夙雅於本院審理時固一度辯稱:所有補助案件均有經過經發局審核通過才撥款,如果當時覺得發票金額太高,就應該要擋下來,而不是都施工完了、款項也撥發了,才來說我們詐欺云云(本院卷二第341頁),惟經發局之補 助條件與補助上限自始即甚為明確,經發局承辦人依此標準審核、撥款,已難認有何未盡注意義務之情,況縱令承辦人有查證上之疏漏,張錦熙等3人既有對經發局承辦人員施用 詐術,使承辦人員主觀上認識與實際情形不一致,並依錯誤之認識交付財物,依上開見解,仍無解於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上述辯解自無可採。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在直接或間接聯絡之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初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將行為人參與犯罪評價為正犯之基礎,由來於數人共同意思所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之規範意義下,各人分擔部分行為之實行,彼此將他人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互為強化與補充而共同加工,如此即堪認定其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意思」之正犯性。而間接正犯則係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卻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對犯罪歷程居於優勢支配地位,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行為,其成立以有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之支配關係存在為必要。查:1、本案係因當年度有諸多廠商在競爭經發局此一補助汰換業務,而許多大樓管委會或因不願支出費用,或因覺得現有燈具尚堪用而均無意願更換,為爭取此生意,方由張錦熙等3人 一同討論後,採取事實欄所載浮報方式為中原公司爭取商機,所取得之補助款則均作為中原公司營運之用,並非捷思環能公司向廠商宣導或推廣時,曾以不當方法暗示廠商可以事實欄所載不正手法向管委會推廣,以達預算順利核銷之目標等事實,業據李百謀、鄭夙雅於廉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及張錦熙證述明確(偵卷第10頁、第27至28頁、第37至41頁、第54、69、75頁、本院卷一第65、67、77頁、卷二第340至341頁、第343至347頁),堪認張錦熙等3人雖非均實際 參與附表各編號之補助申請經過,但3人已共同謀議以事實 欄所載方式獲取大樓管委會之同意施作,並以浮報之方式向經發局詐取補助額之上限,據以為中原公司獲取利益,顯見附表所載各次補助案申請,無論係由何人實際承辦、送件申請,均在張錦熙等3人前開犯罪計畫之合同意思範圍內,僅 推由部分人等實行而已,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使中原公司藉此獲利,自均應於共同意思範圍之內,就附表各編號所載犯行共同負責,均論以共同正犯。 2、附表各編號之管委會主委或實際經手之人均不清楚施作燈具之實際價格或合理市價,均係因張錦熙等3人說中原公司可 以自行吸收管委會應該負擔之半數費用,或者管委會只需將補助款交予中原公司即可,不需另行負擔任何費用,管委會才會同意由中原公司施作此汰換燈具工程,若知道管委會實際上要自負半數價金,部分管委會將不會同意施作等情,業據林志典(他一卷二第128頁)、梁月華(他一卷二第131頁)、敖旋(他一卷二第152至153頁)、蘇世芬(他一卷二第159至160頁)、黃秋貴(他一卷二第158頁)、孫偉哲(他 一卷二第130頁)、林文淑(他一卷二第126頁)、張廣誠(他一卷五第167頁)、李秋福(他一卷二第124至125頁)、 陳銀祥(他一卷二第154頁)、曾克立(他一卷二第156頁)、傅世光(他一卷五第6、44頁)、林敦三(他一卷五第50 、52頁、第71至72頁)、林上又(他一卷五第76至77頁)、鄭夙惠(他一卷五第99、127頁)、王譽達(他一卷五第136、155頁)、林冠宏(他一卷五第190、210頁)、張麗娟( 他一卷五第216、218頁)、顏素芬(他一卷五第258、260、292頁)、馮肇宏(他一卷五第300頁、第343至345頁)、陳柔嫻(他一卷五第350至351頁、第382頁)、吳文瑞(他一 卷六第6至7頁)、邱秋桂(他一卷五第171頁)、林小貞( 他一卷六第64頁)、劉偉鵬(他一卷六第106頁)、舒楊蓮 英(他一卷六第132頁)、劉景逵(他一卷六第174至176頁 )、許明泰(他一卷六第233頁)、李華強(他一卷六第278、280、312頁)、劉忠明(他一卷六第318、320頁)、鍾昆霖(他一卷五第177頁)、鍾佩羽(他一卷六第463頁)、陳昭彥(他一卷六第470、472、508頁)、楊政榮(他一卷六 第514至515頁、第517頁)、李友龍(他一卷六第594頁)、許春月(他一卷七第6至7頁)、黃崧綱(他一卷七第27至28頁、第49頁)、楊宏文(他一卷七第56頁)、李麗惠(他一卷七第86至87頁)、黃千芳(他一卷七第133、135頁)、陳惠美(他一卷七第169、206頁)、鄭翔云(他一卷七第212 頁)、曾年正(他一卷七第234頁)、徐煥熒(他一卷七第276、278、303頁)、翁楹城(他一卷七第312、388頁)、陳明權(他一卷七第394頁)、吳承智(他一卷七第439、480 頁)、蔡明諭(他一卷七第486、506頁)、劉敏崑(他一卷七第513、546頁)、陳士廷(他一卷七第553、606頁)、葉權儀(他一卷七第613頁)、傅珍娜(他一卷七第638、683 頁)等人分別證述明確,卷內復無任何積極事證可證明其等有節能燈具產業之相關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而可知悉各該燈具之實際成本或合理市價,更無證據可證明張錦熙等3人 曾清楚告知所為報價有浮報情事,並非合理售價,顯見其等純係誤信張錦熙等3人之話術,一時不查而同意委由中原公 司施作。而張錦熙等3人既清楚所施作燈具之實際成本,更 知悉向管委會所為報價有浮報之事實,卻仍隱瞞此事實,使各管委會同意委由中原公司施作,可徵張錦熙等3人對整體 犯罪歷程均居於意思支配之優越地位,以此等方式利用不知各該燈具實際價格或市場行情,亦無法預見上開浮報情事,而與張錦熙等3人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不實會計憑證犯意聯絡之附表各編號所載人員,同意以管委會名義提出補助申請,使經發局因此陷於錯誤而核發補助款,張錦熙等3人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附表各編 號所載之人為其實施犯罪,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李百謀、鄭夙雅各該次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李百謀、鄭夙雅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但該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 修正,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後,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換算,均應提高為30倍,與修正後之規定相符,本次修正僅係將過往需調整換算之數額明定,未變更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既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罪。是核李百謀、鄭夙 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而: 1、李百謀、鄭夙雅與已歿之張錦熙(以下提及張錦熙部分,僅為求論述完整,論罪科刑均未包含張錦熙)一同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附表各編號之人、中原公司不知情職員等登載不實文書為其等詐取補助款,均應論以間接正犯。其等分別親自或利用不知情職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登載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李百謀、鄭夙雅與已歿之張錦熙一同為附表各次詐騙犯行,其中所為之意思支配各管委會同意施作、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各該文書、憑證以施用詐術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均係為實現詐得附表各編號所載補助款之單一犯罪目的,各行為均為達成該目的所不可或缺,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所為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為避免過度評價,應依社會通念,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適當,故附表各編號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本案被害人固僅有經發局背後所代表之公庫,難認有不同財產法益被害,然其等係分別利用附表各編號之管委會,分別提出申請案以詐取補助款,各次犯罪時間、地點、意思支配之對象及申請案仍然明顯可分,自屬另行起意之數次犯罪,無從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各次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3、李百謀、鄭夙雅與已歿之張錦熙就附表之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主體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但如具身分關係之人與不具身分關係之人共同犯之者,無身分關係之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正犯 論,故鄭夙雅、李百謀雖無前開身分關係,但張錦熙當時既為中原公司之董事長,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準用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即屬商業負責人,無身分關係之鄭夙雅、李百 謀與中原公司商業負責人張錦熙共同犯前開罪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審酌鄭夙雅、李百謀共同犯加重詐欺罪,所造成之損失均非輕微,2人之參與程度、犯罪目的、動機等均未 明顯輕於張錦熙,犯罪情節相較於張錦熙,尚無明顯失衡之處,均無從依該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㈡、李百謀、鄭夙雅之辯護人雖為其等辯護稱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等語,惟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犯罪情節輕重、獲利高低與犯後態度等相關事由,僅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之參考事項,尚不能據為刑法第59條所規定酌減之適法原因。查李百謀、鄭夙雅所犯各罪,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此係立法者考 量詐欺案件之犯罪發展狀況及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程度,認除於多人共同行使詐術之情形,較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外,傳統詐欺取財罪之罪責復已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乃於103年間增訂本罪並提 高刑度。是立法者既本於特定立法政策,有意識地課予較重之處罰以打擊詐騙行為,即令主要目的在遏止日益猖獗之詐騙集團,但法文上既未僅以處罰詐騙集團為限,所選擇之最輕本刑,亦尚未達於與其他法益之保護密度相較,顯然失衡之程度,應認立法者所選擇之刑,尚未達於顯然過苛之程度,裁判者當尊重立法之選擇,不得僅因詐騙情節、方式或組織規模不同於傳統或狹義之詐騙集團,即任意認定情輕法重而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進而架空前開立法意旨。況李百謀、鄭夙雅明知補助條件,卻仍與張錦熙一同利用附表之各管委會以詐取補助款,除無端牽連各管委會外,詐取之補助款數目更非微小,恐嚴重影響預算及計畫之執行,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侵害難認輕微,自無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尚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可堪憫恕情形,犯罪當時亦均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難認即使科以該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自均無該條文之適用,辯護意旨尚無可採。 ㈢、爰審酌鄭夙雅、李百謀負責招攬中原公司之業務,竟均未能秉持專業,誠信經營業務、據實告知管委會補助條件並依法行事,反貪圖不法利益,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利用附表之各管委會詐取補助款,詐取之補助款數額並非微小,不但占用本可提供予其他大樓更換燈具之預算,影響預算及計畫之執行成效,亦可能使高雄市政府誤認計畫之執行成效甚佳,而難以及時發現其政策制訂之缺失並加以修正,甚至提高後續預算造成公庫更鉅大之損失,足生損害於經發局辦理補助計畫撥發款項之正確性及補助經費之有效運用,復無端牽連附表各編號之管委會主委或實際經手之人遭檢、廉列為嫌疑人調查,斲傷民眾對政府之信賴,恐使未來類似政策難以推行,對公共利益的妨礙程度難謂不大,同時亦影響中原公司商業會計制度之正確性,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甚值非難,所生損害更屬巨大。且2人所參與犯行之惡性及犯罪情節、 參與程度、所造成之損害等均與張錦熙相當,罪責程度相近,本均不宜輕縱。惟念及李百謀雖於偵查期間否認主觀犯意,但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主觀犯意及犯意聯絡在內之全部犯行,鄭夙雅則於偵查(見偵卷第55頁)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全部犯行,已適度節約司法資源並展現悔意,2人亦均 無前科,有其等前科紀錄可查,素行尚可。且2人之犯罪目 的均在使中原公司因此獲利,所得補助款均作為公司營運使用,無證據證明有私下朋分犯罪所得花用。另其等固有前述浮報之詐騙舉動,但相關燈具汰換均已完成施作,並無產品瑕疵、偷工減料或以劣質品充數之情,更已使各該大樓因此獲得節電之利益,仍間接助益政策目標之達成,自應據為量刑審酌標準而適當反應於宣告刑上。又中原公司於本案判決前已繳回犯罪所得中之300萬元(犯罪所得之認定詳後述) ,並承諾分期攤還剩餘犯罪所得(本院卷二第389頁、卷三 第15至16頁、第27頁),可見對損害已有適度彌補,暨李百謀為大學畢業,目前退休,靠打零工為生、家境普通;鄭夙雅為大專畢業,目前工作月薪約4萬元、家境普通(本院卷 二第348至3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 ㈣、法官於定應執行刑時,除應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外,亦應注意刑法定應執行刑之刑事政策採限制加重原則,由法官綜合斟酌行為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等)、各罪彼此間之整體關係(如數罪之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回復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對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效益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始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兼顧充分評價與不過度評價之意旨。查鄭夙雅、李百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固然尚稱接近、犯罪手法及所犯罪質亦相同,但已無端牽連達50餘家管委會,詐取之補助款高達628萬餘元,妨害預算及計畫之妥適執 行,對公共利益造成不小損害,爰考量其等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表現悔過態度所彰顯之矯正必要性,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矯正效益等,分別定應執行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 ㈤、鄭夙雅、李百謀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前科表可參,足見素行均尚可,茲念其等僅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所為燈具之更換仍已間接助益政策目標之達成,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且已盡力促使中原公司繳回犯罪所得,可見其等犯後彌補之態度,就尚未繳回之犯罪所得,藉由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及中原公司依所提繳款計畫之執行,同可達剝奪利得並補償損失之效果,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戒慎警惕而均無再犯之虞,本院認鄭夙雅、李百謀所受本案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 新。又審酌鄭夙雅、李百謀所為,不但欠缺守法觀念,更對公共利益造成不小之危害,影響社會秩序非輕,為充分填補其等行為所生損害,並導正其等錯誤觀念,建立守法意識以避免再犯,認有依其等惡性、對法益侵害之程度及本案偵審過程中所顯現之悔過態度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參酌檢察官及鄭夙雅、李百謀、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51 頁、卷三第23頁),並考量2人之年紀均長,已不適宜提供 義務勞務,且2人既已盡力促使中原公司繳回犯罪所得,即 毋庸再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鄭夙雅、李百謀2人均應於主文所示緩刑期間內 ,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於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等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培養正確法律觀念。又若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基此,對於犯罪直接利得之沒收,係採兩階段計算法之相對總額原則。前階段,係審查有無利得,祇要與行為人犯罪有因果關連性者,不問是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對價(或稱「為了犯罪」利得)或經由犯罪而獲得之利潤、利益(或稱「產自犯罪」利得),皆為此階段所稱犯罪直接利得。犯罪直接利得數額之判斷標準,在於沾染不法之範圍,倘交易本身即為法所禁止之行為,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反之,若交易本身並非法所禁止,僅其取得之方式違法,則沾染不法範圍則僅止於因不法取得方式所產生之獲利部分,而非全部利益。後階段,則係關於利得範圍之審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不問成本、 利潤,均應沒收」明示採取總額原則及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法理,不予扣除犯罪支出之成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張錦熙等3人固有完成相關燈具之汰換施作,並無產品瑕疵 、偷工減料或以劣質品充數之情,已如前述,但其等既係以此作為浮報費用以詐取補助款之手段,上揭施作之工、料等支出,亦屬其等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一部,此一浮報之詐欺行為,將使全部之補助款項均沾染不法,自無何中性成本可資扣除,故在直接利得範圍認定之前階段,因而獲取之補助款,即全部與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連性。況如認支出之成本尚可扣除,將形同回歸原先依規定可合法領取補助款之法律狀態,此一浮報之詐欺犯罪將毫無代價可言,如此必將導致往後類似犯罪叢生,無從達成犯罪所得沒收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藉以杜絕犯罪誘因、遏阻犯罪之立法目的。後階段則同應採總額原則,不予扣除犯罪支出之成本。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附表各編號由經發局實際撥發之補助款總額,共計6,282,325元,檢察官認本案犯罪所得僅3,121,163元,辯護人認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相關成本或成本支出部分應依過苛條款酌減(本院卷一第171至175頁、第267、311頁),均無可採。至張錦熙固代表參與人中原公司於本院供稱:中原公司資本額僅140萬元,帳戶內亦僅有300多萬元,如果要繳交600多萬元犯罪所得,中原公司將會倒閉等語(本院卷 二第351頁),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稱過苛之特別情況 ,係以其他法律效果(如刑罰之宣告)是否已足達到保護法秩序、澈底剝奪不法所得等預防目的,並應審酌相當性而言。查中原公司資本額僅140萬元,固有中原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本院卷一第397頁),但各該補助款既均入中原公司 帳戶作為營運之用,該等數額目前是否仍在中原公司帳戶內或已用於其他用途,何以不能由中原公司繳回等節,均未見中原公司或張錦熙有何釋明,已難遽認中原公司之營運將可能因此受影響。況縱令中原公司目前無足夠之流動資金,然中原公司既已具狀表明可分4年分期繳款之還款計畫,復已 實際繳回300萬元,已如前述,除堪認中原公司確有繳回犯 罪所得之能力外,其餘犯罪所得既可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斟酌中原公司履行前述分期繳回計畫之情形,與中原公司之營運狀況等項,考慮是否准許中原公司以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更多期繳交方式執行沒收,即可兼顧中原公司之營運及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當無須適用過苛條款予以酌減。 ㈢、刑事沒收新制為貫徹任何人皆不得保有刑事不法利得,以澈底杜絕犯罪誘因之目的,就沒收犯罪所得之對象,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明 定,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又公司法人及其負責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負責人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作為其執行公司業務之內容,若因而獲取不法利得,效果直接歸屬於該公司者,該公司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所 指之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他人(即第三人)。是除非該犯罪所得更另移轉予其他人,否則於該負責人之刑事本案訴訟中,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即應以獲取此利得之被告以外第三人即該公司為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之規定,進行第三人沒收程序後,對該公司依法裁判。查附表各編號之管委會領取各該補助款後,均已匯入中原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中原公司人員,並均作為中原公司之營運資金,業據張錦熙等3人供述 明確(偵卷第41頁、本院卷一第77頁、卷二第351頁),並 有附表各編號之款項交付證據可佐,足徵張錦熙等3人均係 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作為其等執行中原公司業務之內容,因此獲取之前述不法利得,效果亦直接歸屬於中原公司,且雖自扣案公司電腦中列印出之汰舊補助案明細表中(廉政署卷六第135至137頁)有關於李百謀佣金之記載,但卷內既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犯罪所得已實際分配予李百謀,仍僅能認定全部均由中原公司取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 第3項之規定對參與人中原公司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中原公司已於本案判決前,向公庫繳回部分犯罪所得300萬元,已如前述, 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尚待將來發還予經發局,雖毋庸併為追徵之諭知,仍應諭知沒收。至中原公司原負責人張錦熙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身故,然其先前已以代表人身分參與沒收程序,中原公司之權益已獲完整保障,且中原公司業已更換代表人,並未因此解散,自不影響主文關於沒收第三人財產部分之諭知,附予敘明。 ㈣、至張錦熙等3人如附件所示之扣案物(廉政署卷六第104至105 頁、第116至118頁、第124頁),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6,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刑法 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 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各大樓申請及補助情形、卷證出處及主文(提及之數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管委會 發票內容 申請補助金額 卷證出處 主文 中原公司承辦人 開立日期 核定補助金額 款項收取方式 1 沐提斯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楠梓區,申請時主委為林志典)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5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642,600元。 306,000元 1、主委林志典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三第420至428頁、他一卷二第127至12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二第16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455至469頁、他一卷三第155至169頁、第172頁、他一卷九第445至471頁)。 3、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三第170頁、他一卷九第460頁)。 4、107年10月管委會會議紀錄、107年11月區權人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三第431至441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182頁、他一卷九第472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449至453頁、他一卷十二第167至17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13日 306,000元 107年11月16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22,4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306,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9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83,6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 大河漾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楠梓區,申請時主委為梁月華)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22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559,440元。 266,400元 1、主委梁月華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五第106至110頁、他一卷二第131至132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廉政署卷五第117頁、他一卷十三第29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五第125至127頁、他一卷二第187至201頁、他一卷十第379至427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二第215頁、他一卷十第429頁)。 4、108年2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五第129至131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五第115頁、他一卷十三第29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百謀 107年12月10日 266,400元 經發局於108年5月24日撥發266,4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6月4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 捷運薪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楠梓區,申請時主委為敖漢寧) LED4呎感應燈含燈座4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73元,總價115,785元。 54,000元 1、代理主委敖旋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一第292至297頁、他一卷二第152至154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51、5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315至329頁、他一卷二第217至243頁、第255至259頁、他一卷八第131至173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二第261頁、他一卷八第175頁)。 4、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簽收紀錄(廉政署卷一第301至307頁、他一卷十一第55至5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錦熙 107年8月22日 54,000元 107年8月18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7,0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5日撥發54,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47,000元全數現金交予張錦熙。 4 頤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左營區,申請時大樓主委為蘇世芬)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9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26,800元。 108,000元 1、主委蘇世芬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二第50至54頁、他一卷二第159至160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廉政署卷二第55頁、他一卷十一第14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他一卷三第31至35頁、第40至45頁、第50至52頁、他一卷八第287至308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53頁、他一卷八第309頁)。 4、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二第63至69頁、他一卷十一第147至15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9月7日 108,000元 107年9月11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43,2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3日撥發108,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6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64,8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5 富麗國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左營區,申請時大樓主委為黃秋貴)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0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504,000元。 240,000元 1、主委黃秋貴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三第342至347頁、他一卷二第157至15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二第135、139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367至383頁、他一卷三第129至143頁、他一卷九第395至418頁)。 3、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三第142頁、他一卷九第408頁)。 4、107年11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三第351至353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153頁、他一卷九第419頁)。 6、管委會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357頁、第363至365頁、他一卷十二第141至14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 107年11月9日 240,000元 107年11月15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70,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9日撥發240,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6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70,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6 中正凱旋總部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大樓總幹事為孫偉哲、主委為黃來進) (型號:CY-sensor-000-00W)2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50,400元;(型號:CY-sensor-60-10W)3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73,500元,總價123,900元。 59,000元 1、總幹事孫偉哲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二第144至150頁、他一卷二第129至13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167、17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173至187頁、他一卷三第81至83頁、第89至94頁、第100至102頁、他一卷八第337至358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103頁、他一卷八第359頁)。 4、107年9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二第165至167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二第157至159頁、第169至171頁、他一卷十一第173至17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9月17日 59,000元 107年9月18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22,0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3日撥發59,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6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37,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7 ABC國際別墅大廈哈佛區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林文淑) LED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5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26,000元。 60,000元 1、主委林文淑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二第72至78頁、他一卷二第126至12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16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127至141頁、他一卷三第55至60頁、第64至69頁、第76至78頁、他一卷八第311至334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79頁、他一卷八第335頁)。 4、107年9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二第81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收支報表(廉政署卷二第115至12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張錦熙 107年9月17日 60,000元 107年9月18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24,0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3日撥發60,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11月7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36,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8 民權特區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陳雪珠) LED4呎燈具3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85,680元;LED2呎燈具1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2,100元,總價87,780元。 41,800元 1、主委陳雪珠之配偶張廣誠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一第370至378頁、他一卷五第167至17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8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397至445頁、他一卷二第263至267頁、第273至279頁、第287至288頁、他一卷八第207至232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二第289頁、他一卷八第233頁)。 4、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一第389-1至393頁、他一卷十一第87、9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9月4日 41,800元 107年8月31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5,0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4日撥發41,8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30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26,8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9 名人新巷新銳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李秋福) LED4呎燈具89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24,280元。 106,800元 1、主委李秋福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二第4至10頁、他一卷二第124至12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123、129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11至25頁、他一卷三第3至6頁、第13至19頁、第25至27頁、他一卷八第261至285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29頁、他一卷八第286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三第28頁)。 5、107年9月區權人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二第37至39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廉政署卷二第29至31頁、他一卷十一第131至13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9月11日 106,800元 107年9月11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42,0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2日撥發106,8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9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64,8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0 康橋社區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陳銀祥) LED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68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71,360元。 81,600元 1、主委陳銀祥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二第190至195頁、他一卷二第154至15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185-1、19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213至225頁、他一卷三第105至116頁、第119頁、他一卷八第361至382頁)。 3、107年9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二第205至211頁、他一卷十一第205至207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三第127頁、他一卷八第383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三第117頁、他一卷八第373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支出明細表(廉政署卷二第201頁、他一卷十一第191-1至19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9月17日 81,600元 107年9月20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32,6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81,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8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49,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1 維納斯堡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曾克立) LED4呎燈管含燈座3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83,160元;LED2呎燈管含燈座1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2,100元,總價85,260元。 40,600元 1、主委曾克立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一第448至453頁、他一卷二第155至15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一第105、11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485至497頁、他一卷二第291至295頁、第302至307頁、第314至315頁、他一卷八第235至259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二第317頁、他一卷八第260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二第316頁)。 5、107年8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一第461至463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一第455至459頁、第465頁、他一卷十一第111-1至113-1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9月7日 40,600元 107年9月3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5,84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2日撥發40,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5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24,76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2 大統都會新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申請時主委為傅世光) LED智能照明燈具(型號:CY-sensor-T8-120-6W)46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15,920元。 55,200元 1、主委傅世光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6至8頁、他一卷五第43至46頁)。 2、工程合約書(廉政署卷一第169至171頁、他一卷五第13至15頁、他一卷十一第7至1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175至191頁、他一卷五第21至37頁、他一卷八第7至35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36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請款單、簽收紀錄、財務收支報表(廉政署卷一第165至167頁、第173頁、第197至201頁、他一卷五第9、11、17頁、第39頁、他一卷十一第13、1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8月7日 55,200元 107年8月17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0,000元,經發局於107年8月31日撥發55,2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9月11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45,200元現金交予中原公司不詳人員。 13 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林敦三) LED燈具18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625元,總價47,250元。 21,600元 1、主委林敦三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50至52頁、他一卷五第71至72頁)。 2、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207至223頁、他一卷五第53至69頁、他一卷八第37至65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66頁)。 4、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請款單、結餘報表(他一卷十一第25至2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8月13日 21,600元 經發局於107年10月2日撥發21,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9日全數現金交予李百謀。 14 華運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鹽埕區,申請時主委為林上又) LED燈具16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73元,總價411,680元。 192,000元 1、主委林上又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76至78頁、他一卷五第91至92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五第81頁、他一卷十一第3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247至261頁、他一卷五第83至89頁、他一卷八第67至96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97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一第243頁、他一卷五第79頁、他一卷十一第41至4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 107年8月13日 192,000元 經發局於107年10月2日撥發19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4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5 聯合企業廣場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申請時主委為鄭利義) LED燈具1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73元,總價25,730元。 12,000元 1、主委鄭利義之女鄭夙惠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98至101頁、第125至129頁)。 2、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273至285頁、他一卷五第105至117頁、他一卷八第101至128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129頁)。 4、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一第287頁、他一卷五第11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8月13日 12,000元 經發局於107年10月2日撥發1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1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6 摩登香榭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王君暐) LED4呎感應燈含燈座2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73元,總價51,460元。 24,000元 1、保全公司派駐大樓之行政採購人員王譽達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134至136頁、第151至15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五第141頁、他一卷十一第75、8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一第349至365頁、他一卷八第177至204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205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簽收紀錄(廉政署卷一第345頁、他一卷十一第75至7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8月22日 24,000元 107年8月23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4,800元,經發局於107年10月22日撥發24,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9,200元現金交予鄭夙雅。 17 宏總新天地A區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黃美惠) LED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60,480元。 28,800元 1、主委黃美惠之配偶林冠宏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190至192頁、第209至21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五第197頁、他一卷十 一第21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247至265頁、他一卷八第385至405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二第261頁、他一卷八第396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406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廉政署卷二第245頁、他一卷五第205頁、他一卷十一第21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9月27日 28,800元 107年9月27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1,52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28,8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6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7,28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8 國賓家祉華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金區,申請時主委為張麗娟) 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63,000元。 30,000元 1、主委張麗娟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216至219頁、他一卷五第251至254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五第24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275至293頁、他一卷五第223至241頁、他一卷八第407至430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二第279頁、他一卷五第227頁、他一卷八第418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431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二第297至299頁、他一卷五第245至24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9月27日 30,000元 107年9月間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2,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30,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2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8,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19 玉璽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顏素芬) 燈具(型號:CY-sensor-000-00W)196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493,920元;燈具(型號:CY-sensor-60-10W)1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2,100元,總價496,020元。 236,200元 1、主委顏素芬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258至261頁、他一卷五第291至292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五第26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313至331頁、他一卷五第269至287頁、他一卷八第433至458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五第277頁、他一卷八第445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459頁)。 6、管委會定金付款憑單、存摺交易明細(廉政署卷二第309至311頁、他一卷五第265、267頁、他一卷十一第235至237頁、第241至24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 107年9月27日 236,200元 107年10月19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98,4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8日撥發236,2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2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37,8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0 萬歲華林園住戶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葉淑玲) (型號:LED-sensor-000-00W)2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60,480元;(型號:LED-120-20W-600K)36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90,720元,總價151,200元。 72,000元 1、保全組長馮肇宏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298至301頁、第343至頁)。 2、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361至379頁、他一卷五第321至337頁、他一卷八第461至484頁)。 3、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二第375頁、他一卷五第335頁、他一卷八第472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485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付款 憑單、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二第349至359頁、他一卷五 第309至319頁、他一卷十一 第26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9月25日 72,000元 107年9月28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25,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7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7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52,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1 寧園翠海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楠梓區,申請時主委為李崇成) (型號:CY-sensor-T0-000-00W)27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68,040元;(型號:CY-sensor-T8-60-10W)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8,400元,總價76,440元。 36,400元 1、財委陳柔嫻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350至352頁、第381至382頁)、中原公司員工李晏珊於廉政署詢問時之證述(廉政署卷一第158至160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五第37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385至401頁、他一卷五第353至367頁、他一卷八第487至527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八第529頁)。 5、管委會支付定金之收據及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二第405至409頁、他一卷五第373至37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錦熙 107年9月25日 36,400元 107年9月30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7,000元,經發局於108年5月27日撥發36,4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9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29,4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2 森之頌社區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吳文瑞) LED感應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0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64,600元。 126,000元 1、主委吳文瑞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5至8頁、他一卷六第37至3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11頁、他一卷十二第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429至441頁、他一卷六第19至33頁、他一卷九第5至28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29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廉政 署卷二第425頁、他一卷六 第15頁、他一卷十二第9 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錦熙、鄭夙雅 107年10月11日 126,000元 經發局於108年5月24日撥發126,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7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3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小港區,申請時主委為邱秋桂) LEDT8-4呎感應燈管(型號:CY-sensor-T0-000-00W)69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173,880元;LEDT8-2呎感應燈管(型號:CY-sensor-T8-60-10W)9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1,050元,共9,450元,總價183,330元。 87,525元 1、主委邱秋桂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171至17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廉政署卷二第44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他一卷九第31至53頁)。 3、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九第42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54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廉政署卷二第44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0月15日 87,525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3日撥發87,525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2日分別匯50,805元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並以現金支付36,720元予中原公司。 24 京城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金區,申請時主委為林小貞) LED感應燈管(型號:CY-sensor-T0-000-00W)8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14,200元。 102,000元 1、主委林小貞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62至64-1頁、他一卷六第97至10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85頁、他一卷十二第2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二第457至475頁、他一卷六第67至83頁、他一卷九第55至76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二第469頁、他一卷六第77頁、他一卷九第66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77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付款憑單、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二第479至487頁、他一卷六第87至95頁、他一卷十二第29至3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0月12日 102,000元 107年10月16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40,8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10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3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61,2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5 鹽埕華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鹽埕區,申請時主委為劉偉鵬) LED感應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8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45,360元。 21,600元 1、主委劉偉鵬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106至108頁、他一卷六第123至12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11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21至37頁、他一卷九第79至119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121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付款憑單、簽收單、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11至15頁、他一卷六第115至11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0月8日 21,600元 107年10月15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8,640元,經發局於108年5月24日撥發21,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8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2,960元現金交予李百謀。 26 協和新村改建基地A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鳳山區,申請時主委為舒楊蓮英) LED感應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6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51,200元。 72,000元 1、主委舒楊蓮英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130至133頁、他一卷六第167至16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159頁、他一卷十二第5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47至65頁、他一卷六第137至155頁、他一卷九第123至147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49頁、他一卷六第139頁、他一卷九第134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148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71至73頁、他一卷六第161至163頁、他一卷十二第53至5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0月8日 72,000元 107年10月9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28,8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7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0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43,2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7 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鹽埕區,申請時主委為劉景逵) LEDT8-4呎感應燈管(型號:CY-sensor-T0-000-00W)32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80,640元。 38,400元 1、主委劉景逵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174至177頁、他一卷六第223至22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185頁、他一卷十二第6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101至123頁、他一卷六第197至215頁、他一卷九第149至169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117頁、他一卷六第213頁、他一卷九第160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170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簽收紀錄(廉政署卷三第93至99頁、他一卷六第189至195頁、他一卷十二第63-1至6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0月16日 38,400元 107年10月17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5,36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38,4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2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23,04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8 荷必館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許明泰) LEDT8-4呎感應燈管(型號:CY-sensor-T0-000-00W)177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446,040元。 212,400元 1、主委許明泰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230至233頁、他一卷六第269至27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255頁、他一卷十二第7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133至147頁、他一卷六第237至251頁、他一卷九第171至196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149頁、他一卷六第253頁、他一卷九第183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197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付款憑單、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153至155頁、第159至161頁、他一卷六第257至259頁、第263至265頁、他一卷十二第75至7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百謀 107年10月15日 212,400元 107年10月19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84,96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212,4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1日扣除已付之定金後,將127,4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29 熱帶嶼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鳳山區,申請時主委為張愛民)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3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579,600元。 276,000元 1、總幹事李華強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278至280頁、第311至313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廉政署卷三第191頁、他一卷六第30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169至183頁、他一卷六第283至295頁、他一卷九第199至224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185頁、他一卷六第297頁、他一卷九第211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225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他一卷六第30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百謀 107年10月19日 276,0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276,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6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0 美國第五街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莊秀珠)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2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309,960元;LED2呎燈具(型號:CY-sensor-T8-60-10W)1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31,500元,總價341,460元。 162,600元 1、總幹事劉忠明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318至321頁、第357至35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341頁、他一卷十二第9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217至231頁、他一卷六第323至337頁、他一卷九第227至251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229頁、他一卷六第335頁、他一卷九第238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252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收款收據(廉政署卷三第213至215頁、他一卷六第343至353頁、他一卷十二第93至9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0月23日 162,6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3日撥發162,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0日全數以現金交予鄭夙雅收受。 31 恒順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金區,申請時主委為鍾昆霖)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4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00,800元。 48,000元 1、主委鍾昆霖、社區組長勞有義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五第175至183頁)。 2、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他一卷九第253至291頁)。 3、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29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10月25日 48,000元 管委會先支付定金20,000元,經發局撥發48,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108年5月30日將28,000元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2 百星綠第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蘇錦旗)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3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88,200元;LED2呎燈具(型號:CY-sensor-T8-60-10W)3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71,400元,總價159,600元。 76,000元 1、主委蘇錦旗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384至386頁、第421至422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389頁、他一卷十二第11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253至265頁、他一卷六第405至417頁、他一卷九第295至322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263頁、他一卷六第415頁、他一卷九第308頁)。 5、107年11月管委會會議紀錄(他一卷六第403頁)。 6、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323頁)。 7、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241至249頁、他一卷六第391至401頁、他一卷十二第115至11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錦熙 107年11月7日 76,000元 107年11月7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9,5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76,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5月13日、28日,分別將51,700元、4,8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3 大豐名仕園貳期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大寮區,申請時主委為鍾佩羽)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7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89,000元。 90,000元 1、主委鍾佩羽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426至429頁、第461至46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43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287至303頁、他一卷六第441至455頁、他一卷九第325至367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369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廉政署卷三第285頁、他一卷六第43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1月6日 90,000元 經發局於108年6月12日撥發90,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7月9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4 家安樸石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陳昭彥)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5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385,560元。 183,600元 1、主委陳昭彥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470至472頁、第507至50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495頁、他一卷十二第12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313至329頁、他一卷六第477至491頁、他一卷九第371至393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325頁、他一卷六第489頁、他一卷九第382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394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三第335至339頁、他一卷六第499至503頁、他一卷十二第12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1日 183,600元 107年11月9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73,44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183,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15日將110,16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5 臻美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楊政榮)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96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41,920元。 115,200元 1、主委楊政榮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514至518頁、第545至54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六第539頁、他一卷十二第15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三第397至407頁、他一卷六第523至533頁、他一卷九第421至442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三第395頁、他一卷六第521頁、他一卷九第432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443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財務收支報表(廉政署卷三第411頁、第415至417頁、他一卷六第537頁、第541至543頁、他一卷十二第155至15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錦熙 107年11月13日 115,200元 107年11月22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46,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115,2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16日將69,2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6 陽光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左營區,申請時主委為李友龍)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4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352,800元。 168,000元 1、主委李友龍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六第594至597頁、第620至622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廉政署卷四第31頁、他一卷六第599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45至63頁、他一卷六第606至614頁、他一卷九第495至519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59頁、他一卷六第613頁、他一卷九第509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九第520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33至43頁、他一卷六第600至60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 107年11月16日 162,000元(實際安裝數量與申請數量不符而扣除,僅認定135組) 107年12月3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49,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16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15日將113,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7 翡翠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許春月)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87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19,240元。 104,400元 1、主委許春月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6至8頁、第18至2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七第9頁、他一卷十三第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79至97頁、他一卷十第5至29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93頁、他一卷十第19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30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簽收單(廉政署卷四第71至75頁、他一卷七第10至13頁、他一卷十三第9至1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21日 104,4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19日撥發104,4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6日全數現金交予李百謀。 38 光華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黃崧綱)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75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441,000元。 210,000元 1、主委黃崧綱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26至28頁、第48至4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31頁、他一卷十三第2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115至133頁、他一卷七第36至44頁、他一卷十第31至57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129頁、他一卷七第43頁、他一卷十第45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58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107至113頁、他一卷七第32至35頁、他一卷十三第27至3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21日 210,000元 107年11月19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84,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8日撥發210,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5月6日將126,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39 南京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鳳山區,申請時主委為楊宏文)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10,080元;LED2呎燈具(型號:CY-sensor-T8-60-10W)134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281,400元,總價291,480元。 138,800元 1、主委楊宏文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54至57頁、第78至80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廉政署卷四第163頁、他一卷七第68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149至161頁、他一卷七第61至67頁、他一卷十第59至80頁)。 4、107年11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四第165至169頁、他一卷七第69至71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81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廉政署卷四第171至173頁、他一卷七第72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21日 138,800元 經發局於108年5月27日撥發138,8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8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0 綠意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鳳山區,申請時主委為李麗惠)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7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共183,960元;LED2呎燈具(型號:CY-sensor-T8-60-10W)1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100元,共2,100元,總價186,060元。 88,600元 1、主委李麗惠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86至90頁、第126至128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98至99頁、他一卷十三第4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181至185頁、他一卷七第91至93頁、他一卷十第83至103頁)。 4、107年12月管委會會議紀錄(他一卷七第95至97頁、他一卷十三第79至81頁)。 5、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十第94頁)。 6、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104頁)。 7、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201至209頁、他一卷七第101至105頁、他一卷十三第49至5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1月26日 88,6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8日撥發88,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12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1 麗景大第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申請時主委為黃千芳)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4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00,800元。 48,000元 1、主委黃千芳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132至136頁、第156至15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149頁、他一卷十三第8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237至253頁、他一卷七第139至146頁、他一卷十第105至128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239頁、他一卷七第140頁、他一卷十第116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129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255頁、第261至265頁、他一卷七第148頁、第152至153頁、他一卷十三第91至95頁) 。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11月21日 48,000元 107年12月3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4,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22日撥發48,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及約定應補貼之燈座6,000元後,於同年5月14日將28,0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2 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申請時主委為陳惠美)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32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584,640元。 278,400元 1、主委陳惠美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168至171頁、第205至207頁)。 2、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293至305頁、他一卷七第189至201頁、他一卷十第131至155頁)。 3、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291頁、他一卷七第187頁、他一卷十第151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156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281頁、第287至289頁、他一卷七第177至185頁、他一卷十三第107至111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26日 278,4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19日撥發278,4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13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3 鳳凰甘露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鄭翔云)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6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410,760元。 195,600元 1、主委鄭翔云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212至215頁、第225至226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219頁、他一卷十三第12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329至333頁、他一卷十第157至180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十第168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181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退款收據(廉政署卷四第319至327頁、他一卷七第220至224頁、他一卷十三第129至13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26日 195,6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18日撥發195,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9日將391,200元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中原光電同日再退還195,600元現金予管委會。 44 達麗河美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申請時主委為曾年正)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8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01,600元。 96,000元 1、主委曾年正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232至234頁、第267至26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258頁、他一卷十三第14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341至359頁、他一卷七第237至253頁、他一卷十第183至204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355頁、他一卷七第251頁、他一卷十第194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205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363至367頁、他一卷七第259至263頁、他一卷十三第147至15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11月29日 96,0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22日撥發96,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20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5 棋琴10重奏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蔡世文)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49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375,480元。 178,800元 1、社區主任徐煥熒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276至279頁、第301至30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285至286頁、第169至17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393至398頁、他一卷十第207至231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十第218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383至392頁、他一卷七第291至300頁、他一卷十三第173至17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5日 177,600元(實際安裝數量與申請數量不符而扣除,僅認定148組) 107年11月20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71,52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177,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16日將106,08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6 采揚天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左營區,申請時主委為王和源)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1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284,760元。 135,600元 1、時任委員翁楹城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310至313頁、第387至389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一卷十三第20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423至471頁、他一卷七第333至363頁、他一卷十第233至256頁)。 3、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四第451頁、他一卷七第361頁、他一卷十第247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廉政署卷四第473頁、他一卷七第383頁、他一卷十第257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四第409至413頁、第421頁、他一卷七第319至323頁、第331頁、他一卷十三第20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2月5日 135,6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26日撥發135,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6月11日因產品瑕疵扣除查修費用1,260元後,將134,340元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47 彩虹富帝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申請時主委為王瑞成)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66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66,320元。 79,200元 1、管理組長陳明權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394至397頁、第429至43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421頁、他一卷十三第21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四第483至497頁、他一卷七第401至415頁、他一卷十第259至282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五第3頁、他一卷七第417頁、他一卷十第270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283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簽收紀錄(廉政署卷五第9至11頁、他一卷七第423至425頁、他一卷十三第21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1月29日 79,2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22日撥發79,2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月24日全數現金交予李百謀。 48 普天同慶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三民區,申請時主委為吳承智)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32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332,640元。 158,400元 1、主委吳承智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436至440頁、第479至481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443頁、他一卷十三第233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五第37至49頁、他一卷七第459至473頁、他一卷十第285至308頁)。 4、107年11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五第33至35頁、他一卷七第455至457頁、他一卷十三第243至247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309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簽收紀錄、收支明細(廉政署卷五第23至31頁、他一卷七第445至453頁、他一卷十三第235至241頁、第253至26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錦熙 107年11月30日 108,000元(部分燈具與補助資格不符而扣除,僅認定90組) 經發局於108年5月24日撥發108,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6月17日全數現金交予鄭夙雅。 49 太子臻品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申請時主委為蔡明諭)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33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335,160元。 159,600元 1、主委蔡明諭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486至488頁、第506至50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489頁、他一卷十三第26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他一卷七第496頁、他一卷十第311至351頁)。 4、107年11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廉政署卷五第66至68頁、他一卷七第500至502頁)。 5、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他一卷十第333頁)。 6、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353頁)。 7、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財務收支明細(廉政署卷五第56至65頁、他一卷七第490至495頁、第497至499頁、他一卷十三第269至273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百謀 107年11月27日 153,600元(實際安裝數量與申請數量不符而扣除,僅認定128組) 107年11月30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63,84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153,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5月3日將89,76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50 岡山市銀座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岡山區,申請時主委為劉敏崑)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6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51,200元。 72,000元 1、主委劉敏崑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512至513頁、第545至54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541頁、他一卷十三第28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五第75至91頁、他一卷七第515至529頁、他一卷十第355至377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五第87頁、他一卷七第527頁、他一卷十第364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378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五第99至101頁、他一卷七第535至539頁、第283至28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百謀 107年12月7日 72,000元 經發局於108年4月23日撥發72,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於同年5月7日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51 天河大樓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前金區,申請時主委為陳士廷)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240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604,800元。 288,000元 1、主委陳士廷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552至554頁、第605至607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571頁、他一卷十三第321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五第167至183頁、他一卷七第585至599頁、他一卷十第431至475頁)。 4、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477頁)。 5、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會辦單(廉政署卷五第139至147頁、他一卷七第557至565頁、第569頁、他一卷十三第305至309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錦熙 107年12月10日 288,000元 107年12月20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115,2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9日撥發288,0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30日將172,8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52 新雪梨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鼓山區,申請時主委為葉權儀)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151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380,520元。 181,200元 1、主委葉權儀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612至614頁、第631至632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615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五第205至213頁、他一卷十第479至500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五第212頁、他一卷十第490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501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廉政署卷五第191至199頁、他一卷七第617至625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 107年12月17日 181,200元 107年12月17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34,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10日撥發181,2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19日將147,200元全數匯入中原光電合作金庫帳戶。 53 唐寧街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高雄市新興區,申請時主委為吳惠珊) LED4呎燈具(型號:CY-sensor-T0-000-00W)68組,含安裝施工,每組含稅單價2,520元,總價171,360元。 81,600元 1、時任監委傅珍娜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他一卷七第636至638頁、第681至685頁)。 2、汰換設備補助案合約書(他 一卷七第677頁)。 3、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設備汰換補助委託書、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補助款領取方式表、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施工前、中、後證明文件、補助申請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購置證明文件與統一發票等申請文件(廉政署卷五第227至245頁、他一卷七第647至663頁、他一卷十第503至524頁)。 4、管理委員會申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燈具實際支付證明切結書(廉政署卷五第241頁、他一卷七第661頁、他一卷十第514頁)。 5、捷思環能公司審核紀錄(他一卷十第525頁)。 6、管委會存摺交易明細、簽收紀錄(廉政署卷五第221頁、第249至255頁、他一卷七第641頁、第669至675頁、他一卷十三第341至347頁)。 李百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鄭夙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鄭夙雅 107年12月28日 81,600元 107年12月28日管委會先支付定金27,000元,經發局於108年4月22日撥發81,600元予管委會,管委會扣除已付之定金後,於同年月26日將54,600元全數現金交予鄭夙雅。 卷證簡稱表 一、橋頭地檢107年度他字第3429號卷一至十三,稱他一卷一至十三。 二、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5561號卷,稱他二卷。 三、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781號卷,稱偵卷。 四、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9年度廉查南字第46號卷一至六,稱廉政署卷一至六。 五、110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卷,稱本院審訴卷。 六、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卷一至三,稱本院卷一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