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榮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凱 選任辯護人 王恒正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一案,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怡蓉 書 記 官 胡孝琪 通 譯 陳怡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蔡榮凱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榮凱係如附表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或實質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且不得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竟為使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之7 家公司完成設立登記,於下述(一)至(五)、(七)基於公司應收之股款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項目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下述(六)基於公司應收之股款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之犯意,分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 102 年9 月25日,以「富友科技公司籌備處蔡榮凱」名義,向玉山商業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 000 0),存入現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1,000 元,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楊碧雲驗資完畢後,隨即於同年9 月26日、9 月30日、10月3 日分別自上開銀行帳戶內提領66萬1,800 元、65萬 1,000 元、368 萬8,000 元後,再持上開帳戶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致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辦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已繳足股款,於同年10月11日核准「富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正確性。㈡於106 年6 月5 日由不知情之張凱涵( 另為不起訴處分) ,以「融凱公司籌備處張凱涵」名義,向玉山商業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再由蔡榮凱於同年7 月5 日自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下稱蔡榮凱玉山帳戶)先後轉帳350 萬元、290 萬元至上開帳戶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許勝翔驗資完畢,隨即於同年7 月6 日、7 月11日分別將253 萬1,430 元、386 萬9,500 元轉帳至富友鑫服公司開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下稱富友鑫服帳戶),後持上開帳戶驗資證明、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致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辦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已繳足股款,而於同年7 月18日核准「融凱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正確性。㈢於106 年6 月5 日,以「富友第三方支付公司籌備處蔡榮凱」名義於玉山商業銀行設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並於同年6 月26日、6 月28日分別轉帳存入550 萬元、150 萬元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許勝翔驗資完畢,隨即於同年6 月29日、6 月30日,以轉帳方式,將400 萬元、300 萬元轉匯至富友鑫服帳戶,再持上開帳戶驗資證明、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致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辦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已繳足股款,而於同年7 月3 日核准富友第三方支付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而將該不實事項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正確性。㈣於106 年11月20日,以「付優跨境第三方支付公司籌備處蔡榮凱」名義於玉山商業銀行開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並於同日自蔡榮凱玉山帳戶轉帳存入100 萬元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許勝翔驗資完畢,隨即於同年11月24日以轉帳方式提出100 萬元後,再持上開帳戶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查核報告書,據以向高雄市政府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致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辨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已繳足股款,而於同年11月30日核准付優跨境第三方支付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正確性。㈤於106 年11月20日,以「富友兩岸三地公司籌備處蔡榮凱」名義於玉山商業銀行開設帳戶(帳號:0000000031296 號),並於同日自蔡榮凱玉山帳戶轉帳存入100 萬元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許勝翔驗資完畢,隨即於同年11月24日以轉帳方式提出100 萬元,再持上開帳戶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據以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致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辦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已繳足股款,而於同年12月1 日核准富友兩岸三地跨境第三方支付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正確性。㈥於104 年11月24日,以「陸盈通公司籌備處蔡凱凱」名義,於台北富邦銀行設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並存入20萬元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楊碧雲驗資完畢,隨即持上開帳戶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據以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同年12月8 日核准陸盈通有限公司(下稱陸盈通公司)之設立登記。嗣蔡榮凱於同年12月11日將上開籌備處帳戶予以結清,並以轉帳方式將上開20萬元轉出他處。㈦於104 年10月22日,以「房資通公司籌備處蔡榮凱」名義,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設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再自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蔡榮凱富邦帳戶)轉帳存入20萬元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楊碧雲驗資完畢,又於同年10月26日以現金提領方式,將20萬元提出並併同其他現金共計29萬9,995 元轉存回蔡肎凱富邦帳戶,並持房資通公司籌備處蔡榮凱之上開帳戶影本餘額證明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據以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致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承辦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已繳足股款,而於同年11月4 日核准房資通有限公司(下稱房資通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審查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㈠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五)、(七),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會計項目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㈡就犯罪事實欄(六),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中段之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罪。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書記官 胡孝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