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样 李明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逸样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李明賢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明賢為設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打狗商場」夜市主委,被告陳逸样(起訴書誤載為陳逸祥)為打狗夜市攤販,被告李明賢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22 時許,在上開商場M1-M2攤位向被告陳逸样收取其所積欠之 攤位租金時,雙方發生爭吵,被告李明賢即基於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被告陳逸样「死胖子」,被告陳逸样亦不甘示弱反罵被告李明賢「娘娘腔」。被告李明賢復基於傷害之犯意,突然持其所攜之公事包毆打被告陳逸样頭部,致被告陳逸样受有頭部鈍傷、腦震盪、頸部頓挫傷、頸椎第5-6節滑脫症等傷害。被告陳逸样遭毆後,為防衛自 己,乃與被告李明賢發生拉扯,並將被告李明賢推倒,致被告李明賢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兩側手臂擦挫傷、右手背瘀傷等傷害(被告陳逸样所涉傷害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幸經數名旁人勸阻並將2人拉開。被告李明賢再度向被告陳 逸样辱罵「幹你娘老雞掰」、「操你媽的逼」等侮辱性言詞。被告陳逸样不甘被毆,竟亦基於侮辱之犯意,反罵被告李明賢「幹你娘」等侮辱性言詞。因認被告陳逸样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李明賢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陳逸样另被訴恐嚇犯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分別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分別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1紙、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