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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莊珮君侯弘偉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茂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雨萱律師
被告
蔡春茂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被告
楊善惇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告
周鑫祥
被告
陳元林
第三人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承憲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扣案之行賄款新臺幣拾萬元為第三人宏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所有,供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行求賂賄案外人魏弘所用之物,而該筆行賄款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見起訴書第20頁),是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案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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