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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詹尚晃施君蓉孫沅孝

上訴人
即被告
方澤源
選任辯護人
廖珮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298號、第4382號、第4485號、第4541號、第4583號、第4854號、第6266號、第6777號、第6987號、第7199號、第7813號、第7955號、第11489號、第15098號、第18006號、第231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澤源(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收受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於111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12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12年3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等情,亦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案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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