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治律(原名郭志聿)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 選任辯護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1631、12707號、110年度偵字第533號【由本院110年 度金訴字第210號審理】)、追加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1594號【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審理】, 第二次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914號【由本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126號審理】)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2914、13492、21904號),由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治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並付保護管束。 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郭治律(原名郭志聿)為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津公司)之負責人,已預見倘將其公司之金融帳戶及結合該帳戶而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收付款之金流服務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就基津公司新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並交付 存摺、印章及網銀帳密等資料予汪晉緯(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復於翌(23)日以基津公司名義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並指定合庫帳戶為撥款帳戶,因而提供上開合庫帳戶與金流設定供汪晉緯使用。嗣汪晉緯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梁毓臻等19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時間,各給付如所示之 金額,並經由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金流層轉方式(最終金流 均對應至合庫帳戶,惟其中附表一編號5之②、8之②、10之②、③、 11之②、17之②之金流尚與合庫帳戶無關,詳下不另為無罪諭知之 說明),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有罪部分(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取證或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 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郭治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汪晉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 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警詢證述相符,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基津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津公司合庫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25日派管字第10908250005號函暨所附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合作金 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三方支付業者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航公司)110年9月9日訊字 第1100909003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光碟、如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付款及金流層轉情形之證據資料等件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則被告以上開方式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除提供帳戶外,尚依汪晉緯指示於108年10 月5日提領合庫帳戶內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後交付汪晉緯之行為,應屬共同正犯云云。惟查,被告上開提款日前,雖有附表一編號1、4至9等人已匯付款項,然上開款項經由 第一層金流即第三方支付業者訊航公司撥付至派維爾公司後,均遭第二層金流之派維爾公司暫押中,業據本院認定如附表一「圈存或退款情形」欄所示。公訴意旨主張該等款項已由派維爾公司入帳至第三層金流「基津公司」云云,無非係以「訊航公司110年9月9日訊字第1100909003號函及所附交 易明細光碟、經標誌各被害人匯款明細之派維爾交易紀錄檔案(109年度偵字第12914號卷內所附光碟)」為據(見第二次追加起訴書之證據清單編號7,所指入帳情形見該起訴書 附表「入帳至基津公司之時間」欄所載),但上開交易紀錄檔案實係訊航公司撥款予「派維爾公司」之紀錄,業經本院當庭向公訴檢察官核對確認無訛(見本院112年2月8日準備 程序筆錄),原公訴意旨憑此主張係入帳至「基津公司」云云,顯有誤會,自屬不能認定(另移送併辦書附表所載入帳至「基津公司」之時間,亦同屬入帳至「派維爾公司」之誤),又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認上開詐欺贓款已實際流入基津公司之合庫帳戶,準此,被告上開提領之款項即難認屬詐欺贓款。再據被告供稱:因為汪晉緯說他沒帶到印章,所以才叫我去領款,我領的時候不知道那是什麼錢等語(見本院111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知被告僅因偶發原因始為一次性之提款,且所領款項又不能認屬詐欺贓款,有如前述,則被告該次提款行為即不能認屬對詐欺犯行之行為分擔,甚或有何犯意聯絡,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應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一節,尚屬不能認定,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雖提供上開合庫帳戶及金流設定予汪晉緯使用,使汪晉緯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作為犯罪工具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然被告上開行為,尚難與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堪認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及金流設定之方式,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行為人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㈡又本案應歸屬至基津公司合庫帳戶之詐欺款項,嗣雖均遭圈存或退刷,然各該款項均已脫離第一層金流,於進入第二層金流後始遭攔截(詳如附表一「金流層轉方式」及「圈存或退款情形」欄所示),可知詐欺集團成員已使用金流層轉方式展開洗錢行為,且於脫離第一層金流後,已屬製造斷點造成贓款流向難以追查而洗錢既遂,是該等款項縱然最終遭到圈存或退刷,然正犯之洗錢行為仍屬既遂,則被告之幫助犯行自屬幫助洗錢既遂。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除交付帳 戶予汪晉緯外,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尚有接觸汪晉緯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人,無從認定被告知悉其幫助之正犯已達3 人以上,即不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應成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正犯,亦屬不能認定,有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就 檢察官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至洗錢罪部分則僅涉及行為態樣究為正犯或從犯之分,罪名仍屬同一,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㈣被告以上開行為幫助他人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人詐欺 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㈤移送併辦部分 檢察官第一次追加起訴(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第二次追 加起訴(即附表一編號5至9部分)及移送併辦(即附表一編號4、10至19部分)所載犯罪及被害事實,均與原起訴事實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檢察官追加起訴屬重複起訴一節,由本院為下述公訴不受理)。 ㈥刑罰減輕事由 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承認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㈦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及金流設定服務予汪晉緯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因而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 之財產損失,並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猖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與本案過半數以上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達成調解或和解(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陳俊銘庭外簽立之和解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願積極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確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賠償情形,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緩刑資格要件。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上述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有如前述,堪見其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以啟自新,並審酌被告本案調解分期賠償期間均在5年以上,認應宣告緩刑期間為5年,且為使被告記取教訓,確實履行調解賠償條件,認以附帶條件之緩刑宣告為適當,爰審酌被告犯行之不法程度、上開犯後態度、所成立之調解條件、現在之生活狀況及資力水準等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5款之規定,課予被告如附表三所示之緩 刑負擔條件(其中附表三編號1所載調解筆錄履行條件中, 僅本案緩刑期間內之履行始為緩刑條件,逾緩刑期間之部分則否,然被告於緩刑期間後仍應本於調解筆錄確實履行賠償,且不影響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得以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以觀後效。若被告未能遵守上開緩刑所附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五、沒收 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遭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而進入洗錢管道之詐欺犯罪所得,未經被告取得,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⒈告訴人李芳妤因受詐欺,於108年12月12日匯 款共9萬元至合庫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⒉附表一編號5之②、8之②、10之②、③、11之②、17之②部分之受騙款 項亦均匯入合庫帳戶,因認被告犯行及於此部分被害事實。惟查: ⒈告訴人李芳妤之受騙款項係匯入不詳之人之合作金庫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有其匯款一覽表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可參,公訴意旨認係匯入本案合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顯有誤會,是告訴人李芳妤之被害事實不能認與被 告犯行有關。 ⒉就附表一編號5之②、8之②、10之②、11之②、17之②部分之受騙 款項,雖均由訊航公司代收後撥付予派維爾公司,然卷內尚無證據可認應再歸屬對應至基津公司;另附表一編號10之③之受騙款項,則非訊航公司代收之款項(見訊航公司111年5月24日訊字第1110524001號函附件一編號2說明),卷內亦 無證據可認該款項應歸屬對應至基津公司,是上開受騙款項均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 ㈡公訴意旨又認: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指上開108年10月 5日提款行為),同時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惟查,被告上開提領之款項非屬詐欺贓款,且被告本案犯行僅屬幫助犯等情,均據本院認定如前,即難認被告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角色,亦乏證據可認被告有參與汪晉緯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犯嫌,舉證顯有不足,無從認定。 ㈢被告上開被訴罪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如認有罪則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1年度金 訴字第126號部分)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檢察官第一次追加起訴(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第二次追 加起訴(即附表一編號5至9部分)所載犯罪及被害事實,均與原起訴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有如前述,核與原起訴部分係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再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爰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 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慕珊、丁亦慧追加起訴,檢察官丁亦慧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吳采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金流層轉方式 圈存或退款情形 備註 第一層金流 層轉情形 1 梁毓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平台刊登虛偽之博奕遊戲投資管道公告,致梁毓臻於108年9月8日瀏覽網頁並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26日19時8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第三方支付業者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4日暫押款項89,415元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2.調解成立 108年9月26日20時25分 39,415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2 陳家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平台刊登虛偽之博奕遊戲投資管道公告,致陳家玉於108年11月間某日瀏覽網頁並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1月4日16時34分 1,000元 以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付款 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基津公司於109年3月24日申請退刷 1.起訴書附表編號2 2.調解不成立(告訴人未到場) 3 廖炯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平台刊登虛偽之博奕遊戲投資管道公告,致廖炯嘉於108年10月間某日瀏覽網頁並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30日12時51分 50,000元 以台中銀行信用卡刷卡付款 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基津公司於109年3月9日申請退刷 1.起訴書附表編號3 2.起訴書漏載左列5萬元、7萬元款項 3.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 108年10月30日13時 70,000元 108年10月30日13時6分 30,000元 以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付款 108年10月30日13時25分 20,000元 4 張鳳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平台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致張鳳麟於108年10月2日瀏覽網頁並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2日20時12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1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9年5月28日暫押款項20萬元 1.第一次追加起訴、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1 2.調解成立 108年10月2日20時17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3日7時48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3日7時50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3日10時45分 10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95A05153J0000 000A07824J0000 000A04146J0000 000A03831J0000 000A05531J9573 派維爾公司於109年3月22日暫押款項131,200元 108年10月3日11時 31,2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67A08692J0000 000A03820J3972 5 李佳諭/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平台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致李佳諭於108年9月10日瀏覽網頁並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24日19時48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10萬元 1.第二次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 2.調解不成立 108年9月24日19時58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24日22時23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2080J7569J8821 ②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4日撥款(但並無證據可認左列款項應歸屬至基津公司)。 此部分金流與被告無關 108年9月24日22時37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7960J1325J2607 108年9月24日22時47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020J9187J7229 108年9月24日23時5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520J5604J2256 108年9月24日23時25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870J6143J5755 108年9月24日23時43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8800J7703J2085 6 黃柏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4日,以LINE向黃柏智佯稱:可教導操作博奕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24日10時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183,000元 1.第二次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 2.調解不成立 108年9月24日10時3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24日15時54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24日17時35分 33,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7 田岳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G平台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致田岳生於108年8月2日瀏覽網頁並以LINE聯繫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24日18時27分 46,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46,000元 1.第二次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 2.調解成立 8 洪婕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6日前某日,以LINE向洪婕禎佯稱:可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26日14時51分 28,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28,000元 1.第二次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 2.調解成立 108年9月26日14時54分 22,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②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但並無證據可認左列款項應歸屬至基津公司)。 此部分金流與被告無關 108年9月26日14時57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26日15時40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9 黃靖皓/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31日,在IG平台刊登不實之投資獲利訊息,並向黃靖皓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28日18時7分 3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各於108年10月4日、1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8日暫押款項60,000元 1.第二次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 2.調解不成立 108年9月30日12時49分 3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 温詩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以LINE向温詩圩佯稱投資DX轉盤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7日17時44分 25,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25,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2.調解成立 108年10月8日21時59分 3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②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但並無證據可認左列款項應歸屬至基津公司)。 此部分金流與被告無關 108年10月8日21時57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第一段: 081008KK1 第二段: 000000000 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③非屬訊航訂單(無證據可認此部分金流與被告有關) 此部分金流與被告無關 11 林佳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以LINE向林佳宜佯稱投資DX轉盤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7日13時13分 25,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25,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2.調解成立 108年10月8日20時57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②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但並無證據可認左列款項應歸屬至基津公司)。 此部分金流與被告無關 12 賴億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6日,在IG平台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並以LINE向賴億碩佯稱在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6日18時54分 1,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151,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2.未安排調解(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108年10月15日20時11分 9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15日20時13分 6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3 韋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9日前某日,以LINE向被害人韋嵐佯稱投資二元期權、DX轉盤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9日13時38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6日暫押款項50,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2.調解不成立 14 楊俊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6日,以LINE聯繫楊俊傑並佯稱可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6日18時20分 3,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8日暫押款項3,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2.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 15 張天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2日,以LINE聯繫張天奕(原名張哲瑋)並佯稱可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10日22時58分 1,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51,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 2.調解成立 108年10月15日20時30分 25,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15日20時34分 25,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6 張秋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30日前某日,在IG平台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並以LINE向張秋婷佯稱利用博奕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9月30日14時1分 2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1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1月4日暫押款項20萬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 2.調解不成立(告訴人未到場) 108年10月3日23時39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3日12時1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4日9時35分 4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4日9時36分 4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7 張智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9日前某日,在IG平台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並以LINE向張智柔佯稱利用賽馬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16日13時34分 2,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1月1日暫押款項2,000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8 2.調解成立 108年10月17日11時5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②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但並無證據可認左列款項應歸屬至基津公司)。 此部分金流與被告無關 108年10月17日11時22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17日18時30分 9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17日18時42分 10,000元 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8 詹惠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投資獲利訊息,並以LINE聯繫被害人詹惠雯,佯稱投資50萬元可獲利100至15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2日16時50分 8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43A02420J0000 000A09359J0000 000A01561J0000 000A05247J1059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並於108年10月14日撥款,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9年2月11日暫押款項10萬元。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9 2.調解成立 108年10月2日17時2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114A00046J8588 19 陳俊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前某日,在交友網站認識陳俊銘並佯稱可介紹博奕網站下注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付款。 108年10月24日19時58分 8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123A01811J0000 000A06568J0000 000A05591J0000 000A04799J4241 經訊航公司代收後,歸屬至派維爾公司,再經派維爾公司代收後,原應歸屬至基津公司,並對應至合庫帳戶。 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2月10日暫押款項14萬元、108年12月26日暫押款項6萬元、109年2月24日暫押款項24萬元(已全數圈存) 1.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0 2.庭外和解 108年10月24日20時28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958A03759J0991 108年10月24日21時7分 8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156A06420J0000 000A09935J0000 000A08416J0000 000A03635J2667 108年10月24日21時18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21時20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 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21時21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0時9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209A08044J8066 108年10月25日0時24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191A05184J6286 108年10月25日0時34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173Z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0時48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0時50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0時53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0時56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0時59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1時12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1時13分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據清單 1 梁毓臻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匯款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0月8日苗栗營字第1080004399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電子商務業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對應至訊航公司)、訊航公司108年10月29日訊字第1081029004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客戶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0811180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4日暫押款項89,415元) 2 陳家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949號函暨檢附之持卡人交易明細暨所附陳家玉所持信用卡之交易明細、派維爾公司109年3月31日派管字第10903310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基津公司於109年3月24日申請退刷) 3 廖炯嘉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台中銀行信用卡帳單、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派維爾公司109年3月13日派管字第10903130002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基津公司於109年3月9日申請退刷) 4 張鳳麟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超商繳費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N.C.I新彩國際APP網頁擷圖、超商代碼繳費畫面擷圖、虛擬帳號繳費畫面擷圖、與詐欺成員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訊航公司110年3月3日訊字第110030300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29日派管字第11003290002號函暨所附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9年3月22日暫押款項131,200元)、派維爾公司109年6月16日派管字第10906160004號函暨所附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9年5月28日暫押款項20萬元) 5 李佳諭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超商繳款紀錄、詐欺集團架設之網站截圖、網路匯款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0月21日訊字第1081021003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附表一編號5之①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訊航公司108年10月22日訊字第108112200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附表一編號5之②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8日派管字第1081108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附表一編號5之①款項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10萬元)、訊航公司111年5月24日訊字第1110524001號函(附表一編號5之②款項已於108年10月4日撥款予派維爾公司) 6 黃柏智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匯款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0月14日訊字第1081014002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0月29日派管字第10810290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183,000元) 7 田岳生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0月21日訊字第1081021010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6日派管字第1081106003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46,000元) 8 洪婕禎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0月28日苗栗營字第1080004656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電子商務業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8之①虛擬帳號對應至訊航公司)、訊航公司108年11月11日訊字第1081111005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附表一編號8之①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2月25日派管字第10812250002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附表一編號8之①款項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暫押款項28,000元)、訊航公司111年5月24日訊字第1110524001號函(附表一編號8之②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並由訊航公司於108年9月27日圈存) 9 黃靖皓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訊航公司108年11月22日訊字第1081122008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2月24日派管字第10812240004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8日暫押款項60,000元) 10 温詩圩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0月25日苗栗營字第1080004637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電子商務業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10之①虛擬帳號對應至訊航公司)、訊航公司108年11月14日訊字第1081114006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附表一編號10之①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2月6日派管字第10812060005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附表一編號10之①款項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25,000元)、訊航公司111年5月24日訊字第1110524001號函(附表一編號10之②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並由訊航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圈存;附表一編號10之③款項非屬訊航訂單) 11 林佳宜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匯款紀錄、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0月25日苗栗營字第1080004637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電子商務業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11之①虛擬帳號對應至訊航公司)、訊航公司108年11月14日訊字第1081114006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附表一編號11之①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2月6日派管字第10812060004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附表一編號11之①款項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25,000元)、訊航公司111年5月24日訊字第1110524001號函(附表一編號11之②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並由訊航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圈存) 12 賴億碩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0月21日苗栗營字第1080004546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電子商務業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對應至訊航公司)、訊航公司108年10月21日訊字第1081021009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8日派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151,000元) 13 韋嵐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0月29日訊字第1081029007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12日派管字第10811120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6日暫押款項50,000元) 14 楊俊傑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1月5日訊字第1081105001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21日派管字第10811210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18日暫押款項3,000元) 15 張天奕(原名張哲瑋)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0月21日訊字第1081021008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08日派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暫押款項51,000元) 16 張秋婷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大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匯款紀錄、超商繳費紀錄、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1月12日苗栗營字第10800049081號函暨所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電子商務業者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對應至訊航公司)、 訊航公司108年11月22日訊字第1081122009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2月11日派管字第10812110002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1月4日暫押款項200,000元) 17 張智柔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匯款紀錄、網路匯款紀錄截圖、訊航公司108年11月11日訊字第1081111007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附表一編號17之①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1月27日派管字第10811270004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附表一編號17之①款項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1月1日暫押款項2,000元)、訊航公司111年5月24日訊字第1110524001號函(附表一編號17之②款項對應至派維爾公司,並由訊航公司於108年11月1日圈存) 18 詹惠雯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超商代碼繳費單、網路匯款紀錄截圖、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全管字第2264號函(繳費代碼對應至訊航公司)、派維爾公司109年2月14日派管字第10902140007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9年2月11日暫押款項100,000元) 19 陳俊銘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超商繳費紀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6日全管字第2155號函暨所附電子郵件(繳費代碼對應至訊航公司)、訊航公司109年3月16日訊字第10903016001號函暨所附繳費之相關會員資料及詳細金流資料(對應至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108年12月17日派管字第10812170002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2月10日暫押款項140,000元)、派維爾公司109年2月27日派管字第1090227000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及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 (對應至基津公司,並由派維爾公司於108年12月26日暫押款項60,000元、於109年2月24日暫押款項240,000元) 附表三 編號 緩刑負擔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提供義務勞務) 1 ⑴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梁毓臻90,0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3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如遇假日則為次一日上班日)給付8百元(最後一期為4百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98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⑵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張鳳麟331,200元,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7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847元(最後一期為948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39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⑶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田岳生46,0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7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395元(最後一期為180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706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⑷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洪婕禎150,0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6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289元(最後一期為1765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84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⑸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温詩圩75,000元,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7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644元(最後一期為296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39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⑹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林佳宜75,000元,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7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644元(最後一期為296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39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⑺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張天奕51,0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17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435元(第一期為540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46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⑻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張智柔202,000元,給付方式為:於111年11月4日前給付2千元,餘款200,0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0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48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⑼郭治律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詹惠雯100,0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分期付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詳卷),共分10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此為本院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47號調解筆錄之履行條件) 2 郭治律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