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被 告 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不得抗告」之記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不得抗告」之記載,顯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誤寫,且更正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