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永豐、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兼、王永豪、鄭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蔡永豐 被 告 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豪 被 告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張素綿 王語潔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之0、 0、0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被 告 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張素綿、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責任,故被告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