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 原告
- 蔡永豐
- 被告
- 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永豪
- 被告
- 鄭惠娟
- 被告
- 林立宇
- 被告
- 劉玉仁
- 被告
- 林千達
- 被告
- 林志鵬
- 被告
- 符仕育
- 被告
- 張素綿
- 被告
- 王語潔
- 被告
-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張金源
- 被告
- 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憲
- 被告
- 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震儒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之0、 0、0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張素綿、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責任,故被告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