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 原告
- 宜鼎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棟樑
- 被告
-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5樓「嘉祿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祿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其未獲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原告之名義,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偽造原告名義之投資契約向邱玉梅、劉雲階、徐廷芳行使,藉以吸收如附表所示之資金,其所為損害原告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參與原告之籌設及營運,並曾於民國101年12月匯款5萬元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棟樑,作為原告之開辦費,被告為原告之實際負責人,有權使用原告之印章,並無偽造文書之行為,且被告所為並未使原告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原告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偽造原告名義之投資契約向邱玉梅、劉雲階、徐廷芳行使,並因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資金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處罪刑,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為憑,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原告既為依法組織之法人,依前揭說明,縱其名譽或信用因被告上開行為遭受損害,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偽造之文書名稱 │立約日期 │契約金額│行使對象│行使地點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證據卷頁 │ │ │ │ │ │ │ │ │ │ ├──┼────────┼──────┼────┼────┼──────┼────────┼─────┤ │ 1 │宜鼎發公司投資契│103年9月15日│30萬元 │邱玉梅 │高雄市岡山區│無(其上乃蓋用嘉│109年度他 │ │ │約書「政府公共建│ │ │劉雲階 │登科街102號 │祿發公司之公司章│字第2060號│ │ │築太陽能光電(太│ │ │ │ │及林文彬之私章)│卷二第261 │ │ │陽能充電站)示範│ │ │ │ │ │至262頁 │ │ │設置工程標案及綠│ │ │ │ │ │ │ │ │能植物工廠建構與│ │ │ │ │ │ │ │ │開發」 │ │ │ │ │ │ │ │ │ │ │ │ │ │ │ │ ├──┼────────┼──────┼────┼────┼──────┼────────┼─────┤ │ 2 │宜鼎發公司投資契│102年10月17 │20萬元 │徐廷芳 │高雄市岡山區│無(契約書已由被│無 │ │ │約書 │日 │ │ │柳橋西路22之│告取回,徐廷芳未│ │ │ │ │ │ │ │2 號3樓 │提供契約書) │ │ ├──┼────────┼──────┼────┼────┼──────┼────────┼─────┤ │ 3 │宜鼎發公司投資契│103年8月4日 │20萬元 │徐廷芳 │同上 │「宜鼎發綠能科技│109年度他 │ │ │約書「政府公共建│ │ │ │ │有限公司」印文1 │字第2060號│ │ │築太陽能光電(太│ │ │ │ │枚 │卷二第337 │ │ │陽能充電站)示範│ │ │ │ │ │至339頁 │ │ │設置工程標案及綠│ │ │ │ │ │ │ │ │能植物工廠建構與│ │ │ │ │ │ │ │ │開發」 │ │ │ │ │ │ │ ├──┼────────┼──────┼────┼────┼──────┼────────┼─────┤ │ 4 │同上 │103年10月4日│30萬元 │徐廷芳 │同上 │同上 │同上他字卷│ │ │ │ │ │ │ │ │第341頁至 │ │ │ │ │ │ │ │ │第34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