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張文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被 告 張文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張文德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