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 告 葉家亨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鄉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宗燁 被 告 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琇齡 被 告 富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宸 被 告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宸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被 告 小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志 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 葉子豪 林彥緯 小P團購網路公司 一、本院審理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 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該法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性質。本件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共犯張峻豪(經本院通緝)共同以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名義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風淩公司亦因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同法第29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均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風淩公司有罪在案。原告主張其為風淩公司之傳銷商,自屬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駱文豪、陳宏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