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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青怡胡家瑋王聖源

原告
王鄭緞(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敏玲(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甜綝(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雯意(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美芳(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鄭燕文
被告
林育蓁
被告
黃鼎勛
被告
林裕斌
被告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妙帆
被告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冠龍
被告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被告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被告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秉修
被告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
被告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冠龍
被告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被告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被告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告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培懿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上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之伯父 王進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109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原告復均未曾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損害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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