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鄭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王鄭緞(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王敏玲(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王甜綝(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王雯意(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芳(王居全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鄭燕文 林育蓁 黃鼎勛 林裕斌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妙帆 被 告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冠龍 被 告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被 告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被 告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秉修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被 告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 被 告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冠龍 被 告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被 告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被 告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 告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培懿 上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之伯父 王進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109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原告復均未曾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損害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