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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俊宏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士豪

義務辯護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該案判決已送達予被告指定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見院卷三第167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委由辯護人於111年12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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