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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蕙芳陳銘珠李昆南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明大輝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劉震嘉
被告
廖朝宗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劉震嘉、廖朝宗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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