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8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春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徐春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及加重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上午1時51分許,騎乘以黑色膠帶遮蔽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後門,徒手竊取告訴人鄭氏金鑾所有置於車牌號碼號自小貨車後車斗之銅線2捆(價值新臺幣【下同】4,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二)於111年5月3日上午2時許,在高雄市溪州二路341巷旁空地,徒手竊取被害人何有關所有置於H5-9868號自小貨車後座、中央扶手之電線6捆(價值1萬元)、現金500元得手後離去。
(三)於111年5月17日下午11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林園區王公一路82巷內,拆開綁繩並掀起帆布後徒手竊取告訴人黃福安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後車斗總重約15公斤之機械用天車電纜線1捆(價值1萬5,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四)於111年6月4日上午3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前,徒手竊取告訴人劉育碩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後車斗工具箱內之美沃奇18V充電電鑽1支、夾頭鑽1支、砂輪機2台、軍刀鋸1支、探照燈1支、充電器2台、電池4顆、圓穴機1支(共價值8萬7,600元),得手後離去。
(五)於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15分許,先踰越址設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二路270巷口之「弘大機械有限公司」牆垣,再以不明物體砸毀窗戶玻璃進入辦公室內(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告訴人張程所有置於桌上之皮夾內現金5,000元,及告訴人張程置於抽屜之111年6月份薪水9萬1,350元,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毀壞窗戶竊盜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起訴後之111年12月10日死亡一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