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告兼代表
人 王耀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71、2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耀銘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於111年4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