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91號
- 原告
- 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林明志
- 被告
- 駱明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易字第40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已經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林明志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