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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9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丁亦慧

原告
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林明志
被告
駱明德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易字第40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已經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林明志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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