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黃蕙芳、李昆南、陳川傑
- 當事人朱福成、寅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朱福成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寅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廖皇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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