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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3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書琴吳俞玲林怡姿

上 訴 人即

被告
蔡洊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2年2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蔡洊昕(下稱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於112年2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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