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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姚億燦

  • 當事人
    陳俊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15、17、19至21、23至31所示物品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俊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以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自民國109年8月起至110年8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各商標權之商品犯行,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俱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以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竟在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顯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與部分告訴人即附件附表編號6、7、8所示各商標權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經前開 告訴人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兼衡被告從無前科而素行尚屬良好、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長短、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前揭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履行調解條件完畢,經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悔意並積極彌補過錯,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 四、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15、17、19至21、23至31所示 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附件附表編號14、16、18、22所示物品,尚未經鑑定為仿冒商品,爰不予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欣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317號被   告 陳俊誠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誠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分別係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巴黎世家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陳俊誠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 弄0○0號居處上網,使用不知情友人林怡君所申辦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chanel730520」刊登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陳列之,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嗣經警於網路巡邏發覺,並於110年8月24日11時47分許前往上開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怡君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巴黎世家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託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蝦皮拍賣網路刊登販售商品網頁、蝦皮網站會員(代號chanel730520)申登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俊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自109年8月起,在蝦皮購物平臺網站刊登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照片及訊息,迄至110年8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持續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就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而言,均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平臺,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除附表編號14、16、18、22無法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8  日檢 察 官 呂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美靜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字號 是否提告 1 仿冒DIOR商標耳機套 13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2 仿冒DIOR商標衣服 26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3 仿冒DIOR商標包包 1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4 仿冒DIOR商標領結 7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5 仿冒DIOR商標墊子 4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6 仿冒PUMA商標衣服 5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7 仿冒HERMES商標紅包袋 5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8 仿冒GOYARD商標包包 3 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9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 12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0 仿冒CHANEL商標耳機套 29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1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 76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2 仿冒BURBERRY商標牽繩 5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3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76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4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1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無法鑑定 不提告訴 15 仿冒GUCCI商標耳機套 12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6 仿冒GUCCI商標耳機套 9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無法鑑定 不提告訴 17 仿冒GUCCI商標領結 2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18 仿冒GUCCI商標領結 4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無法鑑定 不提告訴 19 仿冒GUCCI商標紅包 13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20 仿冒GUCCI商標牽繩 32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21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9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22 仿冒GUCCI商標墊子 1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無法鑑定 不提告訴 23 仿冒BALENCIAGA商標衣服 18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24 仿冒BALENCIAGA商標包包 5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25 仿冒YSL商標耳機套 2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不提告訴 26 仿冒LV商標衣服 1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27 仿冒LV商標耳機套 2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28 仿冒LV商標包包 24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29 仿冒LV商標領結 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30 仿冒LV商標紅包 29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31 仿冒LV商標墊子 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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