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葉文博陳俊宏翁瑄禮

原告
大維生化製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美
被告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