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爭春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3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龍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志龍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凱旋醫院」7A病房住院治療時,明知陳冠勳為該醫院護理師,係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於陳冠勳解釋病房規定時,心生不滿,竟基於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徒手毆打陳冠勳,對陳冠勳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行為,足以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致陳冠勳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狀、臉部及唇擦挫傷、左肩拉傷等傷害(涉犯傷害罪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志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勳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識別證影本、病歷紀錄、高雄市所轄醫療機構暴力事件通報表病歷紀錄、高雄市所轄醫療機構暴力事件通報表各1 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志龍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以強暴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108 年度簡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108 年度易字第8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3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屏東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9 年9 月2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109 年1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於醫事人員解釋病房規定時,僅因一時情緒失控,即當場徒手毆打告訴人陳冠勳,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人於調解筆錄中表示請法院從輕量刑等情,有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簡字卷第33至34、35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程度,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聲請簡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就被告所涉傷害罪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然因聲請簡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涉傷害罪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