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宗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45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宗融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及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至第4 行補充為「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對急診室護理師范巧怡、林杏怡大聲咆嘯、丟裝塑膠手套紙盒及作勢毆打,並以言語……」、第5 行至第6 行補充為「以此脅迫及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宗融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又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所保障之法益,固為醫療人員執行業務時之身體與意志自由,但亦重在保障臨床醫療現場之公共安全,故被告所妨害執行業務之醫事人員縱有2 人,仍僅為單純一罪。另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另併科罰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及另案拘役)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身體不適至小港醫院求診,本應珍惜醫療資源及尊重其他病患之權益,等候醫事人員依病患之緊急程度處理,其復無急需醫事人員處置之特殊狀況,僅因不耐久候,竟無端以大聲咆嘯、口出侮辱言詞、丟擲塑膠手套盒及作勢毆打之方式,妨害現場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並侵害醫事人員之執業安全及執業尊嚴,其行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嗣亦與被害人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被害人新臺幣13,000元完畢等情,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已積極彌補自身所為肇致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如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2 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害人雖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然被告既有前述構成累犯之前案執行完畢紀錄,已不符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宣告緩刑要件,本件自無宣告緩刑之可能,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598號
被 告 柯宗融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宗融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13時5 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小港醫院急診室內,因不滿其急診等候過久,
竟對急診室護理師范巧怡、林杏怡大聲咆嘯及丟裝塑膠手套
的紙盒,並以言語「靠北、破你娘機掰、臭機掰、幹你」公
然辱罵范巧怡及林杏怡( 未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 ,而妨礙
醫療業務之執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宗融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范巧
怡、林杏怡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密錄器光碟
各1 片及監視器、密錄器錄影截圖相片各1 張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