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5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方錦源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受刑人
劉哲誠

具 保 人 蔡元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元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哲誠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蔡元生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7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