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神發
- 選任辯護人
- 何珩禎律師
- 被告
- 吳慶生
- 被告
- 馮瀅存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葉仲原律師
- 被告
- 楊思𤧟
- 被告
- 莊繕華
- 被告
- 劉淑惠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思龍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雨萱律師
- 被告
- 楊智雯
- 被告
- 劉純彰
- 被告
- 宋敏華
- 被告
- 葉峯瑞
- 被告
- 周聖華
- 被告
- 蕭喜雲
- 被告
- 劉呂華香
- 被告
- 彭文俊
- 被告
- 蔡美芳
- 被告
- 張明聖
- 被告
- 蒲寶全
- 被告
- 方唯縢(原名方巧如)
- 被告
- 蘇月理
- 被告
- 鄞士傑
- 被告
- 鍾雅勝
- 被告
- 王文欽
- 被告
- 郭春發
- 被告
- 蔣宗憲
- 被告
- 葉峻瑜
- 被告
- 涂詠涵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榮唐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欣怡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啓源律師
- 被告
- 李碧真
- 被告
- 葉泰東
- 被告
- 黃文龍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謝以涵律師
- 被告
- 張裕發
- 被告
- 梁美琪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施泳丞
- 被告
- 余承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江豪秦
郭美珠
趙家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7-1「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7-14「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8-4「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