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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書嫺陳永盛林軒鋒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妙蓮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告
許憶珊
被告
陳文薇
被告
劉永龍
被告
徐意文
被告
柯聖義
被告
莊惠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達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下合稱被告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被告揚達公司部分,見:訴卷第256、265頁;被告許憶珊部分,見:訴卷第164頁;被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部分,見:訴卷第117頁;被告莊惠婷部分,見:訴卷第136至13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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