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信運環保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代表人
- 邱煒傑
- 兼代表人
- 陳奕妏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莊竣翔
- 被告
- 莊嘉瑋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瀚誼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莊曜隸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魏韻儒律師
- 被告
- 銘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代表人
- 郭素綾
- 被告
- 商原將
- 被告
- 劉睿承
- 被告
- 郭任富
- 被告
- 蔡旻宏
-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葛光輝律師
-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馬思評律師
- 被告
- 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代表人
- 張聖湧
- 選任辯護人
- 王瀚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莊曜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魏韻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瀚誼律師
- 被告
- 江宏偉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住○○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86號、109年度偵字第21689號、110年度偵字第8740號、110年度偵字第8741號、110年度偵字第8742號、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邱煒傑、莊竣翔、莊嘉瑋、陳奕妏、銘量股份有限公司、郭素綾、商原將、劉睿承、郭任富、蔡旻宏、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江宏偉、吳明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上開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