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彭美惠 年籍詳卷
- 被告
-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黃瑞蘭 年籍詳卷
- 被告
- 胡信舜 同上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彭美惠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瑞蘭、胡信舜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瑞蘭、胡信舜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渠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