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懿哲
- 選任辯護人
- 馬興平律師
- 被告
- 王玟翔
- 選任辯護人
- 周振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崇聖律師
- 被告
- 簡君霖
陳富鴻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13、6236、6830、8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李懿哲、王玟翔、簡君霖、陳富鴻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李懿哲、王玟翔、簡君霖、陳富鴻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