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 原告
-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以晨
- 訴訟代理人
- 張桐嘉律師
- 被告
- 王伯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伯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伯瑜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伍珮潼部分,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另由本院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