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 原告
- 興鮮海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育賢
- 被告
- 鑫汶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立侖
- 被告
- 蔡春文
蔡宗瑋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立侖、蔡春文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無罪;被告蔡宗瑋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不受理,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