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裕凱陳力揚洪韻筑

原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告
姜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