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 原告
-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維律師
- 被告
- 姜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