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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林裕凱陳力揚洪韻筑
  •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 原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姜世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姜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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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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