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陳紀璋、翁瑄禮、洪毓良
- 法定代理人呂佰恩
- 原告陳文三、涂節妹、張育綺
- 被告楊全軒、百順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文三 涂節妹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育綺 被 告 楊全軒 百順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佰恩 上列被告因被告楊全軒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容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