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筱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執聲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筱芸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准許部分(即附表一部分) 被告黃筱芸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而 以109年度偵字第14136號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其以出國自行攜帶或請日本友人購買郵寄至臺灣之方式,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我國,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民國109年12月16日FDA藥字第1090035197號函、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相片等(見109年度偵字第14136號卷第14至15頁、第31至48頁、第63至68頁)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過失輸入禁藥、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犯行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是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駁回部分(即附表二部分) ⒈被告另涉嫌囤積醫用口罩及哄抬口罩價格而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14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口罩, 自難認與被告犯罪有何關連。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生髮液非屬列管藥品乙節,有前引食藥署109年12月16日函 文(見109年度偵字第14136號卷第63至68頁)在卷可佐,故上開生髮液亦無從認屬被告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物品, 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⒉聲請意旨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11、12所示之物品,雖與其餘扣案物包裹式記載,亦聲請宣告沒收,然未具體敘明各項物品得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觀諸前述緩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復未認定或敘及此部分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衡酌該等扣案物品之性質,多屬被告經營辰徽企業社所用之物品或進、銷貨證明,對於被告前述違反藥事法犯行尚乏直接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沒收與否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再者,被告經營辰徽企業社所販售或陳列之商品非僅限於附表一所示藥品(尚有前述口罩、生髮液等其他商品),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11、12所示之物品,是否確與被告上述違反藥事法犯行有關,亦有疑義,尚難逕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諭知沒收。綜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本案應諭知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扣押物編號) 1 Sante FX サンテFX Vプラス 3瓶 B-10-1 2 Sante FX NEO サンテFXネオ目薬 12瓶 B-10-2 3 ROHTO ロ一トCキュ一 ブブレミアムフイツト 16瓶 B-10-3 4 PAIR ペアアクネクリ一ムW 2盒 B-11 5 ミヤBM細粒整腸剤酪酸菌(宮入菌)製剤 3盒又243包 B-12-1 B-12-2 B-12-3 B-12-4 6 エスタツクイブフアインEX 2盒 B-13 7 総合感冒薬 新ジキニン顆粒 4盒 B-14 8 EVE A イブA錠 4盒 B-15 9 MUHI液体ムヒS2aかゆみ、虫さされ 3瓶 B-16 10 じんましんの治療薬ジンマ一ト 3盒 B-18 11 鄒健平安膏 2盒 B-19 12 第一三共胃腸薬(細粒)a 1盒 B-20 13 EVE イブクイツク頭痛薬DX 10盒 B-21 14 太田胃散 10盒 B-22 15 パブロンゴ一ルドA かぜ薬 38盒 B-23 【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扣押物編號) 1 季佳公司銷貨憑單 3本 B-1-1 B-1-2 B-1-3 2 辰徽企業社黃筱云存摺 1本 B-2 3 黃筱芸銀行存摺 2本 B-3 4 黃琮瑜銀行存摺 2本 B-4 5 辰徽企業社公務OPPO手機 1支 B-5 6 黃筱芸華為手機 1支 B-6 7 黃筱芸IPHONE手機 1支 B-7 8 辰徽企業社隨身碟 1支 B-8 9 口罩 6包 B-9-1 B-9-2 B-9-3 B-9-4 B-9-5 B-9-6 10 生髮液 3盒 B-17 11 嘉里大榮物流託運單 3個 C-1 12 租賃契約書 1本 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