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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吳佳頴

  • 被告
    李侊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侊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 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侊紘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187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 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5份、斐樂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5月27日斐管字第1090529號函1份、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見警卷第59、79、91、117至125、127、137至14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1,6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7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偵卷第19至35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中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 可以主張之權利)。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亦分別賠償一定金額予上開商標權人公司等情,有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等件(見偵卷第31至37頁、51至53頁)在卷可佐,然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且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並不會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並無過苛之虞,同併說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 3件 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4件 3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包包 39件 4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皮夾 1件 5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8件 6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包裝紙盒 8件 7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上衣 2件 8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手錶 14件 9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帽子 1件(員警蒐證取得) 10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上衣 2件 11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耳機 4件 12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包包 54件 13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0件 14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手錶 15件 15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JORDAN商標圖樣之包包 10件 16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包包 8件 17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13件 18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名片夾 11件 19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20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8件 21 現金(新臺幣) 2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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