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永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永貿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0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日商康美狄加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日商康美狄加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譯本各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5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聲明書1份、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V.F.Corporation出具之鑑定報告及譯本各1份(見警卷第32至33、46至50、51、79至80、91、93至95、102、125至127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手提袋 1件 2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 4件 3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圖樣之手機殼 1個 4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圖樣之零錢包(含包裝盒) 1個 5 仿冒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PORTER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10個 6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帽子 1件 7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襪子 2雙 8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內褲 12件 9 仿冒美商史塔西公司STUSSY商標圖樣之帽子 4件 10 仿冒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North Face商標圖樣之帽子 1件 11 仿冒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North Face商標圖樣之側背包 1個 12 仿冒日商康美狄加松股份有限公司COMME des GARCONS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員警蒐證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