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英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賢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7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陳翊庭、黃慧青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涉嫌觸犯妨害考試罪告發單、國家考試違規扣考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手機蒐證照片等(見警卷第15至16、23、26至28頁)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