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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呂明燕

  • 被告
    吳鎮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鎮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 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鎮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 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241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 合夥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 、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 鑑定書1份、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 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21、27至28、32、44、45頁;偵卷第2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係 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頁;偵卷第64頁),並將該等 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54至58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亦分別賠償3萬及9萬元予上開商標權人公司等情,有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等件(見偵卷第29至33頁)在卷可佐,然本件被告自民國108年9月間起至109年4月15日查獲日止,所販賣商品侵害商標權數量非少,販賣期間長達8個月、每件價格約在100至150元之間 、扣案數量達數百件,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可考;而本案實際販售數量不詳(依其所述,8個月期間販賣數量為93件至140件之間,平均每個月十餘件),是扣案犯罪所得悉依被告片面自白而解繳,數額非高,亦無從區別所侵害各商標權之數額,復參上開經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之數額亦無客觀依據,並與查獲時扣得物品之數量相較、本件尚有其他多數商標權人並未達成和解等節,應認諭知沒收扣案之全部款項,並無過苛之虞,同併說明。又本件聲請人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101件 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23件 3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MARIO商標圖樣之衣服 10件 4 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 88件 5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53件 6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衣服 5件 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 10件 8 現金(新臺幣) 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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