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曹淑貞、薪航通運有限公司、謝明泉、陳淑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曹淑貞 被 告 薪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被 告 陳淑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0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