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明鋒、王金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陳明鋒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被 告 王金龍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登崧 上列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