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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林明慧

原告
徐麗珍
被告
莊達駿
被告
萬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瑞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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