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鄭正國、洪雍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6號 原 告 鄭正國 被 告 洪雍舜 億泉工程行即陳玟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