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明大輝有限公司
- 被告兼代表人
- 劉震嘉
- 被告
- 廖朝宗
- 上列被告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劉震嘉、廖朝宗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