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大輝有限公司、兼、劉震嘉、廖朝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大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劉震嘉 被 告 廖朝宗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劉震嘉、廖朝宗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