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黃蕙芳陳銘珠李昆南

  • 當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大輝有限公司廖朝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大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劉震嘉 被 告 廖朝宗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劉震嘉、廖朝宗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鄭仕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